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E5%85%AC%E5%B9%B3%E4%BA%A4%E6%98%93%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貴事業被檢舉不當行銷,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6. (八九)公壹字第8910638-0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6日
    主旨:關於 貴事業被檢舉不當行銷,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
       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第四六0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
       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九年未具日期(本會收文日期二月十一日)檢舉函辦
       理。
     二、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七十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
       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台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事業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
       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6. (八九)公壹字第八九
       一0六三八-00八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