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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貴公司銷售「○○(即○○)」商品廣告不實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7. (八九)公參字第8809916-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7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貴公司銷售「○○(即○○)」商品廣告不實案,業經本會八十九
       年八月三十日第四六一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
       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八月十二日衛署藥字第八八0四九六一
       四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台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07.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0
       九九一六-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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