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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公司被檢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15. (八九)公參字第8815998---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15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八十
九年九月十四日第四六二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
乙份如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衛署醫字第八八0七四三
三九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台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三、貴公司如
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
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行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9.09.15.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五九九八
-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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