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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因不實廣告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09.22. (八九)公處字第157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9月22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不實廣告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促銷廣告上,就豐胸效果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次日起,應立即停止為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緣行政院衛生署函送○○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廣
      告單張,表示系爭廣告內容敘及「內在疏通乳線管,激勵胸部脂肪細
      胞再度發育,外在集中塑型,讓您達到永久堅挺、豐滿效果」及「效
      果立現,一次大二-五公分」為誇大不實、引人錯誤,移請本會辦理
      。而其用語「乳暈粉紅」、「全身美白」、「永久除毛」,因涉及影
      響人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行為,應認屬違規醫療廣告,已移請台北市
      政府衛生局處理。
    二、案經函請被處分人答辯,略以:
    (一)系爭廣告內容「○○計畫」為建議顧客可一星期二日,及四週八日
       或每週一日持續八週(八日),做胸部的保養,以按摩胸部附近的
       穴位,達內在促進血液循環,並改善乳腺較通暢,外在使用如面膜
       之產品敷胸,以改善胸部外在膚質,使其較佳,同時配合適當的擴
       胸運動,減少胸部下垂,稱之為「○○計畫」。
    (二)以上論點其來有自,有關之書籍或報章媒體亦有報導,經常按摩胸
       部及運動,可刺激乳房發育並防止下垂。另於○○公司發行之「○
       ○」一書中,亦有提及按摩、運動及使用適當之保養品,可達健胸
       效果。
    (三)系爭廣告係該公司於八十九年五月中旬委託廣告公司製作及定點發
       放,惟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接到公平交易委員會請其答辯之公函
       後,該公司即要求廣告公司不得再行散發。另台北市政府衛生局於
       八十九年六月九日業就系爭廣告有關「乳暈粉紅,全身美白,永久
       除毛,專業健胸。○○,效果立現,……」等廣告內容,以北市衛
       三字第八九二二三四三一00號處分書處罰鍰壹萬伍千元在案。
    三、復就被處分人答辯內容函請行政院衛生署提供專業鑑定意見,略以:
    (一)被處分人書面答辯資料,僅介紹其美胸課程為以手部按摩胸部,內
       在促進血液循環,外在使用面膜產品敷胸,以達胸部膚質較佳;然
       對於達成廣告內容所述「內在疏通乳腺管,激勵胸部脂肪細胞再度
       發育,外在集中塑型,讓您達到永久堅挺、豐滿效果」之效果宣稱
       ,所提報章報導資料等均非醫學及科學文獻,缺乏科學理論依據,
       無法證明其課程及產品具有豐胸之效果。
    (二)系爭廣告並強調效果立現,一次大二-五公分,顯屬誇大,違反該
       署公告之「瘦身美容業廣告規範」。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
      、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復依同法條第三項規定,事業之服務準用本項規定。
    二、按系爭廣告宣稱「○○」可達到「內在疏通乳腺管,激勵胸部脂肪細
      胞再度發育,外在集中塑型,讓您達到永久堅挺、豐滿」之效果,然
      查被處分人所稱「○○」,實際課程僅為以手部按摩胸部,外在使用
      面膜產品敷胸,而該課程所依據之理論報導資料「罩杯會升級,……
      按摩肩胛骨附近的穴位,可刺激乳房發育及胸部乳房部位,……常常
      按摩胸部,促進血液循環,減少乳部下垂」,經行政院衛生署鑑定非
      醫學及科學文獻,缺乏科學理論依據,無法證明其課程具有豐胸效果
      。是以系爭廣告有關「內在疏通乳腺管,激勵胸部脂肪細胞再度發育
      ,外在集中塑型,讓您達到永久堅挺、豐滿」等廣告用語為虛偽不實
      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上開課程既無法證明具有豐胸效果,
      系爭廣告宣稱「效果立現,一次大二|五公分」,亦顯屬虛偽不實及
      引人錯誤之表示。
    三、綜上,被處分人之行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
      條第一項規定。經衡酌系爭違法行為之危害程度、違法情節,及被處
      分人之營業規模、犯後態度等,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
      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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