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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事業,申請小麥聯合採購,合船進口作業之聯合
行為附負擔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05.(八九)公聯字第005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5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請事項
一、申請人申請依本身需要數量、自由登記,合併成較大之經濟裝運量,
按實際需要時間安排裝運船期,並於適當時機公開招標或議價方式共
同採購聯合裝運小麥原料進口。
二、聯合行為期間:自核准之日起三年。
許可內容
一、申請人申請聯合採購合船裝運小麥,符合整體經濟利益,應予許可,
期限自八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止。
二、申請人應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申請小麥辦理平準基金作業程序」,
於每季前二個月個別向相關公會申報下一季進口量並繳交保證金,各
申請人於彙整各自申報之下一季採購麥種數量後,再協商船期及卸貨
港順序及委託中央信託局辦理採購事宜。
三、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口人之登記採購
量、實際採購量、採購裝船期及價格、裝貨船開航日期及抵達台灣港
口日期,各申請人每月進口量、加工量、銷售量、庫存量等資料,按
季函知本會。
四、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如進口總量管制暨定數分配制等其他聯合
行為,或限制申請人之一自由決定其聯合採購進口之數量,或禁止申
請人之一自行採購進口,或無正當理由,拒絕他組別小麥進口事業加
入本聯合採購。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並應報經本會核備。
五、申請人不得利用因許可而取得之市場地位,為不當之價格決定、維持
或變更,或有妨礙他事業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許可理由
申請人申請聯合採購,合船裝運小麥可降低進口成本,減少倉容不足
,避免內陸運輸調度失常,減少資金積壓及利息負擔、降低採購風險,並
可配合國內農糧和經貿政策,有益於整體經濟與公共利益,合乎公平交易
法第十四條第五款之規定,另所附申請文件亦符合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
十三條、十八條規定,應予許可。但為避免因本聯合行為之許可,致生申
請人內部間及對外交易上之弊端,且為利於本會監督,爰附負擔如許可內
容二、三、四、五。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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