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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散發印有臺北市政府○○局責令加裝安全遮斷器服務 通知單,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06. (八九)公貳字第8907422-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6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散發印有臺北市政府○○局責令加裝安全遮斷
       器服務通知單,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九月
       二十八日第四六四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
       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依據臺北市○○局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電傳本
       會(傳真號碼:○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06. (八九)公貳字第八九0七
       四二二─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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