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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散發印有臺北市政府○○局責令加裝安全遮斷器服務
通知單,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06. (八九)公貳字第8907422-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6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散發印有臺北市政府○○局責令加裝安全遮斷
器服務通知單,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九月
二十八日第四六四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
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依據臺北市○○局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電傳本
會(傳真號碼:○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06. (八九)公貳字第八九0七
四二二─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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