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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 貴公司等被檢舉於八十六年間○○廠○○等多項工程案,涉嫌違反 公平交易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17. (八九)公貳字第8905256-01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17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等被檢舉於八十六年間○○廠○○等多項工程標案,
       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五日第四六五次
       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
       適用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辦理。(行
       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17.(八九)公貳字第八九○五二五六
       ─○一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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