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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貴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18. (八九)公參字第8909485-0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18日
    主旨:貴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乙案,業經本
       會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第四六六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
       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百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與改正違法行為,本會將依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
       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
       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
       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
       續行處理。
     三、貴公司應自前開處分書送達次日起三十日內提報已參加之未成年人
       參加人之參加契約,並附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書到會。(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89.10.18.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0九四八五─0
       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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