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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處分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八十八年間藉其國內航空燃油供油市場獨占地位,無正當
理由拒絕○○公司之報價要求,阻礙其參與競爭之機會,以維持在○
○機場國內航線加油業務之既有市場地位,係為濫用市場地位,以不
公平之方法直接阻礙他事業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款
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21.(89)公處字第170號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21日
被處分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八十八年間藉其國內航空燃油供油市場獨占地位,無正當
理由拒絕○○公司之報價要求,阻礙其參與競爭之機會,以維持在○
○機場國內航線加油業務之既有市場地位,係為濫用市場地位,以不
公平之方法直接阻礙他事業競爭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款
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
三、處新臺幣五百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緣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檢舉,略以:被處分人
目前為國內獨家進口、煉製、批售航空燃油業者,轄下並設有航機加
油服務部門,在國內各航站經營航機加油服務業務,○○公司為提供
○○公司加油服務,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及同年十月十九日兩度
函請被處分人提供國內航線用油報價,並簽約供油;惟被處分人以研
議油價結構為由百般拖延,及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仍未提供報價,○○
公司只得先與○○公司簽訂「國際航線」加油合約,而○○公司為恐
「國內航線」斷油,只得與被處分人續約。被處分人乃於八十九年一
月三日函復○○公司表示,目前○○機場之國內航線用油客戶皆已與
其簽訂八十九年航空油料合約,故不另對○○公司提供報價。被處分
人上揭行為涉有濫用航空燃油市場優勢地位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而
有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
二、本案經函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站(下稱○○航空站)、○○
公司、被處分人等提出說明,調查結果彙整如后:
(一)○○航空站說明如次:
目前○○航空站與四家航機加油公司簽訂「○○航空站航空器加油
業務合約」規範雙方權益。另於八十五年○○月○○日以○○字第
○○號函函告既有四家航機加油公司(○○、○○、○○及○○公
司)表示,因航站預定於八十六年○○月○○日啟用國內線,請其
提供○○機場國內線航機加油服務。
(二)○○公司與○○公司、被處分人簽訂航空燃油供油合約經過情形:
1.○○公司於八十八年九月份電洽○○公司考慮由其提供○○航空
站航空燃油,並請其提供報價。○○公司於同年十一月提供國際
線空燃油報價,經公司評估後決定由其代理○○航空站加油業務
並簽定相關航空燃油供油合約。
2.於國內航空燃油部分,因○○公司無法提供報價,且○○公司考
量與被處分人於其他場站長期合作之故,故於同年十二月與被處
分人簽訂相關燃油供應合約。
(三)被處分人答辯彙整如次:
1.本公司應有收到○○航空站前揭八十六年○○月○○日○○字第
○○號函,惟一直未有人要求,所以未計算出報價。直至○○公
司於八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函告提供航空燃油國內航線之報價時
,主要考量(一)○○即將進入市場;(二)航空燃油已於八十
八年一月自由化,航空燃油價格不須依照油價公式決價,本公司
儘量縮小國際、國內航空燃油價差;(三)考量將國內航空燃油
有地區性零售等因素。按目前本公司國內航線航空燃油價格係以
直接加入航空公司航機之方式計算,且價格為單一價格。如要訂
定國內航線之批售價,將隨交貨地點不同而有所差異,交貨地點
可在煉油廠、各地油庫、機場內油槽或機場外油栓交貨,因涉及
各種不同輸儲、灌發等程序,致不易取捨以全國單一價格或差異
價格訂定批售價。
2.當時為瞭解○○公司需要之提貨地點、需求量等資料以便研訂油
價,經電話聯繫後,○○公司始再函告欲代理之公司為○○公司
在○○機場國際接駁線之加油業務。因各航空公司之購油合約年
底到期,按往例均在十一月、十二月拜訪客戶洽商次年供油合約
。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至○○拜訪○○公司洽商八十九年合約
事宜,當時○○公司表示,基於本公司多年提供良好服務、業務
配合度高,當場決定八十九年國內航線(包括○○機場)用油續
由本公司供應。嗣因○○機場之國內航線用油客戶(包括○○公
司)皆與本公司陸續簽訂八十九年油料合約,就國內市場分析,
目前暫無提供在○○機場不含加油入機提貨價格之需求,故於八
十八年十二月底辦文,於八十九年○○月○○日○○號函函復○
○公司。
3.本公司航空燃油國內航線各航站牌價均相同(包括○○、○○、
○○、○○、○○等國內機場)。另在○○機場自八十八年○○
月○○日開始實施「地區折讓」,已調整二次,最近一次自八十
八年○○月○○日調整每公升折讓新台幣0‧四0元。
4.國內航線之零售價已經過加權平均,倘只計算「加油入機」於不
同機場之成本時,確實不須計算機場外之油庫、油管等運輸至機
場之成本。本公司國內油價並非十足反映加權平均成本。
5.本公司○○機場國際航線航空燃油「批發價」及「零售價」之價
差,主要考量加油入機成本及參考國際機場入機費高低而訂。而
同樣在○○機場加油,國際線與國內線之成本主要差異在於「五
%營業稅及貨物稅每公升0‧五八元」,其他成本理應無太大差
異,在○○機場員工同時為國內及國際航線加油。
6.本公司在八十九年一月三日答復○○公司、八十九年五月六日函
復公平會時均論及「因於○○機場之國內航線用油客戶皆與本公
司陸續簽訂八十九年油料合約,就國內市場分析,目前暫無提供
在○○機場不含加油入機提貨價格之需求」等語,其實本公司在
合約中並無獨家交易條款,上揭答復文字確有不妥,合約就市場
狀況而言並無排他之意。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獨占事業不得以不公平之方法,直
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獨占事業若無正當理由,即不能免除
交易之義務,如公用事業對於新用戶所申請之供應,即負有不得拒絕
之義務;同理,居於獨占地位之油品供應業者,倘無正當理由對於加
油站、油品經銷商或大宗用戶之斷油行為,將涉及以不公平之方法,
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或涉及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而
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條第一款或第四款規定之虞。
二、次按公平交易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獨占」係謂事業在特定市場處
於無競爭狀態,或具有壓倒性地位,可排除競爭之能力者,本案被處
分人於國內航空燃油供油市場應居於獨占地位:
(一)查航空燃油雖於八十八年元月國內油品自由化第一階段開放進口,
惟○○航空站研擬之「○○航空站航空器燃油供油、儲油、及加油
業務管理要點」草案,於今年○○月間遭民航局退回再議,何時開
放市場尚未可知。故尚未開放被處分人以外之業者經營航空燃油供
油業務,其他國際及國內航站皆以○○航空站為試金石,觀望其開
放供油情形再作打算。另○○公司雖於今(八九)年○○月○○日
起獲准銷售航空燃油,惟本案系爭行為係發生在○○上市之前。因
此,航空燃油名義上雖已開放進口,但在前揭航站法令限制下,短
期內仍維持被處分人獨占供油局面。
(二)復就○○航空站區域市場論,由於在○○航空站加油之航空燃油,
在機場內均係透過停機坪下之地下管線輸送。被處分人在目前航站
尚未開放其他供油業者情形下,現設有二條油管,由○○油庫及○
○油庫連至機場油庫,可直接連接機坪地下管線。目前國內雖有○
○公司合法供應航空燃油,然其○○儲槽,及自○○儲槽供應○○
航空站之油管,預計於明年二月始完工。在此情形下,縱使航站允
許○○或○○公司以油灌車方式,遠赴○○提油,由於航機一次加
油甚大,該等公司目前於○○機場附近又無油庫可供儲油,因此,
縱無前述法令限制,其他公司亦難在○○航空站供油。綜上,被處
分人於本案國內航燃油供油市場具有獨占地位,應足堪認定。
三、被處分人拖延未提供○○公司報價之行為,應有合致公平交易法第十
條第一款之禁制規定,事證及理由分述如次:
(一)被處分人為國內航空燃油供油市場之獨占事業,○○公司為航空燃
油需求業者之一:
我國航空燃油市場現況如前述,○○公司於八十六年三月開始,在
○○航空站從事國際線航機加油業務,主要服務○○等公司。在○
○航空站開放國內線業務後,○○公司意欲進入該市場,故向被處
分人要求提供國內航線航空燃油報價。
(二)被處分人拖延而不提供報價,確有拒絕交易情事:
按加油契約縱有獨家交易約款,航空(用油)公司於衡酌成本、利
潤、交易條件、信用風險等因素後,決定終止原契約,另與其他公
司簽約加油,並無不可;況實際上,有○○公司同時與被處分人及
○○公司簽訂國際線加油合約,並無獨家交易情形。○○航空站所
有國內線用油公司雖均與被處分人簽約供油,但並不表示○○公司
即無任何爭取與自己交易之機會。被處分人於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函
,以上開理由拒絕報價,實屬明文之拒絕交易,並以不報價手段排
除公司與其競爭既有客戶,實已昭然。
(三)被處分人以研議油價結構由拖延未提供報價,確有阻礙○○公司競
爭意圖:
1.被處分人在○○機場國際、國內航線航空站燃油之煉製、運輸成
本相同,故其計算困難之說明難以成立;就實際作業而言,○○
航空站國際線、國內線除位於不同停機坪,加油栓口有別外,其
他輸儲、灌發設施並無二致,且被處分人自承,在○○航空站是
同一批人員從事國際線、國內線加油業務。而目前國際線已有批
售價作為計算基礎,國內外主要是「稅」的差異,被處分人並欲
縮小二者差距,足證○○航空站國內航線報價困難之說詞,有待
斟酌。再者,被處分人以研議油價結構須考慮交貨地點以及是否
差異取價等為由,故遲未能報價,然○○公司目前已於○○航空
站營業,業者均以油管輸入機場油庫界址為交貨點,此為交易實
務及慣例,更為被處分人明知。況○○公司僅要求○○航空站乙
地之報價,亦未涉及區域差別取價問題,被處分人實屬藉詞拖延
。被處分人憑藉獨家供油之地位,以上述理由藉詞拖延,而於獲
知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預購油量及交貨地點後,已無不能報價
之理由存在,然被處分人仍拖延不報價,藉此機會爭取競爭者之
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乃至完成交易後始答復無報價必要。此
行為已涉有濫用獨占地位,以不公平之方法爭取競爭者之可能交
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以阻礙其參與競爭。
2.國內、國際航空燃油之稅差於法有明訂,國內航空燃油價格之計
算上不致延宕數月而無結論:據被處分人表示,國際線、國內線
成本主要差異是稅的差異,因為航空燃油如果加入國際航線航空
器,依營業稅法、貨物稅條例規定屬於出口產品,免徵營業稅及
貨物稅,至於其他成本理應無太大差異。目前營業稅為百分之五
,貨物稅每公升0‧五八元,均為法律明定,清楚易算,實無須
耗費數月時間而不予報價。且在八十八年元月開放航空燃油進口
前,國內航空燃油之訂價係依據油價公式調整,而國際航空燃油
,為面對國際競爭,授權被處分人自行依國際價格調整,因此兩
者計算方式本有不同。況自八十八年元月開放航燃油進口後,雖
然尚未有其他供油業者進入市場,但依被處分人自承,國內航空
燃油之訂價已於油價公式中排除,同時欲盡量縮國內、外之價差
,因此計算上應不致延宕數月而無具體結論。
3.被處分人以不易取捨全國單一價格或差異價格為由拖延報價,實
係藉詞拖延,遂其排除競爭意圖;被處分人稱基於公平及飛安考
量,不易取捨採取全國單一價格或差異價格,惟據被處分人自承
,目前國內各航空站航空燃油零售價格是相同的,對於各地區不
同油庫、輸儲、灌發等成本,已經過加權平均計算,雖然被處分
人稱價格上並非十足反映加權平均成本,但參考此加權計算模式
,加計合理批發利潤,以提報○○航空站國內線之批發價格,尚
無顯著困難。同時被處分人目前已在○○機場採取「地區折讓」
,倘欲採取差異價格策略,在計算基礎上,亦不甚困難。由此可
知,被處分人不論採行單一或差異價格,依現有訂價基礎,尚無
太大難處。且自被處分人知悉○○航空站開放國內線加油業務迄
本案系爭當時,已有二年餘,被處分人仍辯稱不易取捨何種訂價
策略致拖延報價,顯係卸責之詞,並藉詞拖延遂其阻礙他事業參
與競爭之意圖。
4.被處分人以國內航空業者均已與○○公司簽約,對其他業者即無
須報價之說法,實足顯示其排除競爭之意圖;查被處分人與○○
公司簽訂之「國內航空燃油賒銷合約」中,並無獨家交易條款。
且實務上,航空公司為免斷油及平衡油價,亦有與兩家加油公司
簽約情形,如○○國際線即同時與被處分人及○○公司簽約。顯
見被處分人縱與全部國內航線用油客戶簽約,○○司仍有獲得交
易之機會,簽約與否與提供報價與否並不相關,被處分人確有排
除○○公司進入國內線加油市場之意圖。
(四)本案對市場之影響非僅在於被處分人拒絕○○公司報價之單純商業
交易關係,而係影響○○公司與○○公司交易之機會,進而影響○
○公司爭取與其他航空公司如○○、○○交易之機會,甚至影響○
○、○○等其他加油公司進入國內航線業務之機會,導致被處分人
繼續維持國內航線加油市場之獨占地位。
四、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於八十八年間藉其航空燃油供油市場獨占地位,
無正當理由拒絕○○公司之報價要求,阻礙其競爭之機會,以維持○
○航空站國內航線加油業務既有市場地位,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
條第一款規定,衡酌被處分人違法行為之動機、所得利益、事業規模
及市場地位顯著,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
本會提出訴願(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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