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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公司於八十四年間參與交通部○○局○○局,八十六年間參與○○股份
有限公司工程標案,分別邀請其他廠商配合參標,製造三家競標之假象,
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
之規定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25. (八九)公貳字第8900649-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25日
代表人:○○○
主旨:貴公司於八十四年間參與交通部○○局○○局,八十六年間參與○
○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標案,分別邀請其他廠商配合參標,製造三家
競標之假象,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第
四六七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
適用修正前之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內容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現行公
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
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
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
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
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
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25.(八九) 公貳字第八
九00六四九─0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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