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E5%85%AC%E5%B9%B3%E4%BA%A4%E6%98%93%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 貴事業被檢舉於週年慶平面廣告涉有誇大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27. (八九)公參字第8910532-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受文者:○○○ 即○○店
    主旨:關於 貴事業被檢舉於週年慶平面廣告涉有誇大不實,違反公平交
       易法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六八次委員會議決議
       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衛署食字第0八九00一二
       八六二號函辦理。
     二、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寄送或傳真本會(傳真號碼:0二
       ─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
       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事業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27.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一0
       五三二─00四號函)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