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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即○○店)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27. (八九)公處字第174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被處分人:○○○ 即○○店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週年慶平面廣告內宣稱有雕塑體型及豐胸效果,為虛偽不實
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
項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開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行政院衛生署檢送○○店於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所張貼之「塑身及
美胸課程」週年慶平面廣告,其內容為「雕塑體型、當場有效」塑身
課程及「換罩杯、從A → B → C → D、鬆弛下垂→堅挺」美胸課程
,未完整說明其達成該效果之課程內容及產品、一般消費者達成該效
果所需之時間,及其科學理論依據,依該署公告之「瘦身美容業廣告
規範」認屬誇大不實,引人錯誤,爰移請本會辦理。
二、調查經過:
(一)函請○○店就本件答辯,內容略以:
1.○○店之○○店及○○店均是本人○○○自營,至該則週年慶平面
廣告是一年前本店週年慶所印製剩餘的,由於本年度(八十九年)
生意非常不佳,幾乎每個月都在虧損狀態,因看到去年剩餘的廣告
傳單放置可惜,所以拿去貼在本棟大樓數日,至收到貴會通知都還
沒有客人上門。
2.關於「雕塑體型、當場有效」課程,收費是二十堂共九、九00元
(含產品),每堂四九九元,是用於中圍腺砥鬆弛部位(如圖),
鬆弛部位經過緊膚按摩霜按摩後再加上冷熱效能液(冷熱效能液有
熱脹、冷縮效果,身體按摩霜有排水份效果)用繃帶,因使用冷熱
效能液會有馬上收緊之效果,當場量尺寸,如果連續約二十堂會有
很好的成績。
3.另「換罩杯、 從 A → B → C → D、鬆弛下垂→堅挺」美胸六項
課程,收費平均每堂一六六元,分別為(1)A →清潔、(2)B →去角
質、(3)C →量尺寸、(4)D →按摩、(5)鬆弛、堅挺、換罩杯、(6)
量尺寸。經過按摩,增加血液循環,會有結實堅挺之效果,自然要
換罩杯,不需使用襯墊的罩杯。
(二)查○○○君分別為○○店及○○美容店之獨資負責人,該週年慶平
面廣告上所載之○○店(臺北市○○○路○○段○○號○○樓)及
○○店(臺北市○○○路○○號○○樓)地址,分別為○○店及○
○美容店於營利事業登記證上所載之營業所在地,是以被處分人應
為○○店及○○美容店。
(三)另被處分人提供○○店及○○美容店八十九年第一季及第二季營業
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店該二季營業稅稅額約為四、五00元,
另○○美容店該二季營業稅稅額為九、四0八元,揆諸上開繳款書
,被處分人係屬營業稅法所稱小規模營業人,依營業稅法第十三條
規定,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是以推估○○店年度營業額為一
、八00、000元,○○美容店年度營業額為三、七六三、二0
0元。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同條第三項復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是事業倘於廣告內容為虛偽
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者,即違反上開規定。
二、案查系爭週年慶平面廣告內容,經行政院衛生署認定「「雕塑體型、
當場有效」塑身課程及「換罩杯、從A→B→C→D、鬆弛下垂→堅挺」
美胸課程,依該署公告之「瘦身美容業廣告規範」,係屬誇大不實,
引人錯誤,且整體廣告內容無科學理論依據。經請被處分人答辯,渠
並無法提出科學理論依據,僅辯稱所謂「雕塑體型、當場有效」課程
是指身體上鬆弛部位利用按摩及冷熱效能液產品達到收緊效果;至於
「換罩杯、從 A → B → C→ D、鬆弛下垂→堅挺」美胸六項課程,
亦是利用按摩方式達到換罩杯的效果,並佐以「塑身前」、「塑身後
」及「從 A → B→ C → D」、「鬆弛下垂→堅挺」四張圖示,表示
參加該等課程可達到之效果,是以被處分人在廣告上為虛偽不實及引
人錯誤之表示,洵堪認定。
三、綜上論述,被處分人所張貼之「週年慶平面廣告」上載具有塑身及美
胸效果之廣告內容,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條
第一項事業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之禁止規定。經衡酌係爭
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犯後態度等,爰依同法
第四十一條前段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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