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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27.(八九)公結字第1026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27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二代理人:○○○ 律師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擬與○○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合併,屬公平交易法第
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與他事業合併者」之結合態樣,申請人依公平交易法
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十一條規定申請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一、○○股份有限公司擬與○○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合併,為公平交易法第
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業結合行為,依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應予許
可。
二、本結合案為吸收合併,係以○○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有關結合
方式之任何變動,應報請本會核備。
許可理由
一、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生產吸水性衛生紙類產品,如嬰兒紙尿布、
衛生棉、面紙、衛生紙、紙巾及餐巾等;○○股份有限公司之主要產
品亦為各種家庭用紙產品,該二公司結合後,可就其人員及技術進行
整合,提昇其管理制度及營運計畫,節省資源重覆;另一方面,引進
○○集團之生產技術,進行產品開發,進而提升企業競爭力。
二、另據經濟部工業局表示,我國為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已承諾紙類進口
關稅自二00二年起,由目前五─九%之稅率調整為零,屆時所有外
國品牌家庭用紙皆可自由進出台灣市場,為完全競爭之情形,本案之
結合,應不致影響其他業者進入市場之障礙。
三、據查,參與結合之二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於家庭用紙之市場占有
率為三三‧四二%,○○股份有限公司於家庭用紙之市場占有率為一
四‧二三%,結合後其市場占有率高達四七‧六五%,惟○○集團原
已持有○○股份有限公司六七%股權,另正增購○○股份有限公司股
權中,實際上已掌握家庭用紙市場四成至五成之占有率,惟因國內家
庭用紙生產廠商計二十餘家,品牌多、代替性高,經衡酌其結合對整
體經濟利益限制競爭之不利益之影響,及申請人結合主體可能尚有變
動等因素,爰予以附負擔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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