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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貴公司生產銷售之「○○」商品被檢舉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0.30. (八九)公參字第8812098-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0月30日
代表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生產銷售之「○○」商品被檢舉涉有違反公平交易法
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六八次委員會議決議應
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檢舉書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三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或逾期未完成回收
尚在市場上銷售之「○○」商品,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
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
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
,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
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辦理。(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89.10.30.(八九) 公參字第八八一二0九八─00五號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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