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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刊登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02. (八九)公參字第8901972-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日
受文者:○○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刊登「○○」不實廣告,涉有違反公平
交易法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第四六九次委員會議決議
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衛署藥字第八九00七0一
四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02.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0一
九七二-0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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