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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04. (八九)公參字第8904601-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4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銷售「○○」建物廣告不實,涉嫌違反公平交
       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第四六九次委員會議決議
       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九年四月十五日(本會收文日期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
       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04.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0四
       六0一-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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