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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07. (八九)公結字第1051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7日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律師
○○○ 律師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代 理 人:○○○ 律師
○○○ 律師
申請事項
○○股份有限公司擬受讓○○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資產與營業
,且○○股份有限公司上一會計年度之銷售金額已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
依公平交易法第六條及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事業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股份有限公司擬受讓○○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之資產與營業
,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事業結合型態,依同法第十二條之
規定,應予許可。
許可理由
一、截至八十九年十月初,國內人壽保險公司合計共三十二家,本國公司
十六家,外商分公司十六家;經查八十八年間○○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公司)之保費收入近新臺幣一百六十三億元,同年度○○股份
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稱○○公司)保費收入約新臺幣一億六千萬
元,各占全體壽險保費市場二‧九一%與0‧0三%,合計約二‧九
四%,是本結合案對壽險市場之市場結構尚不致造成明顯之限制競爭
衝擊。復查目前業者進入保險市場尚無太大障礙,且因應金融國際化
之趨勢,保險市場之競爭態勢將隨之增加,故本結合案對保險市場之
反競爭影響應尚屬有限。
二、本案結合後,○○公司將得以引進國際保險金融機構相關經驗與技術
,加速經營操作之靈活度與專業化,除○○公司得以提昇經營效率及
競爭力外,當可提供保戶更高品質之服務,對整體經濟利益應有正面
助益。據上,本案結合對整體經濟之利益應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
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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