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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家廠商申請延展合船採購黃豆之聯合行為例外許可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12. (89)公聯字第006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12日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申請事項
    一、聯合採購合船進口黃豆。
    二、聯合期間:自核准日起三年。
        許可內容
    一、本會前於八十六年十二月十六日(86)公聯字第0一一號許可決定書
      附負擔許可,申請人申請聯合採購合船進口黃豆,許可期限至民國八
      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申請人本次申請延展,符合公平交易法第
      十四條第五款及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予許可,期限至民國九十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申請人應將本聯合行為之執行情形,包括每船次各進口人之登記採購
      量、實際採購裝船期、價格等,按季函知本會。
    三、申請人不得利用本許可從事其他聯合行為,或限制申請人之一自由決
      定其聯合採購進口之數量,或禁止申請人之一自行採購進口,或無正
      當理由,拒絕他事業加入本聯合採購。本聯合行為主體變動並應報經
      本會核備。
    四、申請人不得利用因許可而取得之市場地位,為不當之價格決定、維持
      或變更,或有妨礙他事業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
        許可理由
    一、申請人申請合船裝運聯合進口,可降低進口成本,減少倉儲損耗、資
      金積壓及利息負擔,降低採購風險,若有貿易糾紛亦可增加交涉能力
      ,有益於整體經濟利益。
    二、由於黃豆為自由進口物資,政府對進口人資格並無限制,業者可自由
      登記進口數量並選擇適當時機進口,亦可直接向供應商購買,原料獲
      得不致發生困難。
    三、綜合以上分析,本次申請人申請延展合船採購黃豆許可期限,有益於
      整體經濟利益,合乎公平交易法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另所附申請
      展期文件亦符合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應予許可。
      但為避免因本聯合行為之許可,致申請人內部及對外交易上發生弊端
      ,爰附負擔如許可內容二、三、四。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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