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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等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素,及對交易相對人有
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0. (八九)公參字第8900145-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0日
受文者:○○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主旨:關於 貴公司「○○」建案被檢舉廣告不實,及隱匿公設相關資訊
,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第四六八次
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九年一月四日、四月二十五日及五月十六日檢舉函辦
理。
二、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六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
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
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修正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
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
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0.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00一四五-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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