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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等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3. (八九)公貳字第8902347-01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主旨:關於 貴事業等被檢舉於參與○○公所發包之營繕工程標案時,涉
嫌借牌參標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第四七一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說明: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
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內容
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修正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
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
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
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辦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
.23. (八九)公貳字第八九0二三四七-0一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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