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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4. (八九)公處字第191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4日
被 處分 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偽稱導管瓦斯公司實施安全檢查,推銷超流量自動遮斷器,
以錯誤資訊欺瞞消費者,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行為。
三、處新臺幣五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緣於臺北市政府○○局函請本會調查被處分人散發定期安全檢測
通知單,並以工作流程之推銷方式,向民眾推銷瓦斯防爆器,是否有
違反公平交易法。另本案調查期間又接獲民眾檢舉被處分人員工以檢
查瓦斯安全為由,未經同意即換裝瓦斯開關,並向家中逾八十歲老人
家索取二九00元。
二、被處分人散發之定期安全檢測通知單記載事項:
本公司為維護瓦斯用戶使用相關設備之安全起見,並杜絕瓦斯氣爆所
造成的嚴重傷害,將定其x年x月x日派員至貴府作瓦斯安全檢測巡
迴服務......以期使瓦斯意外災害降至最低。敬請屆時密切合作惟疇
,......○○有限公司 ○○服務處。
三、被處分人負責人○君八十九年十月五日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一)我是在○○公司當職員時,開始銷售瓦斯安全遮斷器,當時是賣「
○○」安全器材,在八十七年五月我接手○○公司至今,本公司是
賣「○○」○○遮斷器(稱瓦斯保險絲),平均每月約賣五十至七
十個,公司成立以來,約賣有一千個以上。
(二)本公司向○○公司進貨每組是七百元,賣二千九百元,本公司員工
每賣一組抽一千三百元,員工沒有底薪。
(三)定期安全檢測是針對已裝設本公司超流量自動遮斷器之用戶定期做
服務,偶爾也會對非本公司客戶而有使用天然瓦斯之用戶做免費服
務。定期安全檢測通知單所印之○○服務處,是設在本公司現址,
指的是本公司營業範圍,本公司沒有其他服務處或據點。
(四)本公司沒有店面等門市,只用推銷方式銷售,在通知單上所訂日期
的前幾天至社區或大樓投寄,然後在所預定的當日派員工至該社區
向用戶做免費安全服務,並推銷超流量自動遮斷器。另外員工訓練
方面本公司備有「工作流程及經營理念」,內容是訓練員工拜訪住
戶的整個流程。
(五)本公司員工詢問住戶是否為使用當地天然氣公司之用戶時,會強調
是○○公司,不是當地天然氣公司。
(六)前述工作流程所載「如果是本公司的客戶都有安裝瓦斯保險絲」,
指的是已經安裝本公司遮斷器的客戶,另後續談到價錢及填寫個人
資料,是指住戶已安裝過一組,現在再安裝第二組。
(七)至於本公司如何向用戶推銷安裝第一組,因本公司推銷工作流程只
有一套,員工拜訪住戶時,依狀況不同不一定依據流程來做。
(八)本公司之工作流程只供員工參考,不一定照著做,本公司是以服務
為理念,不以安全檢查來推銷,員工拜訪住戶會直接表明是推銷瓦
斯安全開關,另定期安全檢測通知單已向臺北市政府○○局說明過
。
四、被處分人提供之員工拜訪用戶作業流程:
例一、進門:我們服務的對象是天然氣的用戶,各地區都是不同的瓦
斯公司,先問對方是否用當地瓦斯公司,確認他是使用天然氣的用戶
,順便表明清楚為「○○做室內管路的」,需要服務從總表開始,教
育客戶使用安全注意事項。
例二、進門:剛剛已表明身份,如果還有不了解,通知單上都有明列
,可以自己看,需要服務就先帶我們到總表去。......。
例三、測試前:如果是本公司的客戶,都有安裝瓦斯保險絲,就像每
家每戶都有電線保險絲一樣,可以照顧安全。......。
五、本案針對已安裝被處分人超流量自動遮斷器之客戶進行問卷調查,共
寄發五十份問卷,總計回收二十份,相關情形分析如下:
(一)二十位受訪民眾皆指稱被處分人員工拜訪時,表示是瓦斯公司來做
瓦斯安全檢查,其中僅有一位民眾詢問後,被處分人員工改口稱係
賣安全開關。
(二)有十一位受訪民眾稱被處分人員工自稱是瓦斯公司,另有六位民眾
表示經詢問後才表明是○○公司,僅有二位民眾表示被處分人有直
接表明是○○公司。
(三)有四位民眾表示曾向被處分人要求退貨,其中有三位民眾指稱被處
分人表示已安裝好了,不能退貨,另一位民眾稱被處分人電話無人
接聽。
(四)本案回收問卷中有一位民眾指稱,被處分人員工表示瓦斯公司只供
應瓦斯,另成立單位辦理安全設備;另有一位民眾被裝設安全器材
後至○○分局報案;有一位民眾表示僅一人在家,不敢要求被處分
人員工拆掉器材;另有一位民眾要求本會能制止「這些不肖業者」
。
六、調查結果:
(一)據查被處分人員工拜訪住戶時,皆表示是瓦斯公司來做安全檢查,
惟被處分人自稱以服務為理念,不以安全檢查來推銷,員工拜訪住
戶會直接表明是推銷瓦斯安全開關,顯然與事實不符。
(二)查被處分人員工拜訪住戶時,先自稱瓦斯公司來做安全檢查,再表
示如果是該公司的客戶,都有安裝瓦斯保險絲;被處分人表示以上
是針對已安裝過一組,現在再安裝第二組的住戶而言,惟本會詢問
被處分人如何向住戶推銷第一組瓦斯保險絲時,被處分人未肯直接
回答,僅辯稱員工依情況不同,不一定依據流程來做。
理 由
一、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
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所稱「欺
罔」,係指事業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
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
二、查被處分人販售超流量自動遮斷器,係先印製定期安全檢測通知單向
欲推銷之住戶投遞,通知上並先預定瓦斯安全檢測巡迴服務之日期,
於當日派員工實施所謂「瓦斯安全服務」,並推銷超流量自動遮斷器
。次查被處分人員工拜訪住戶時,先自稱係瓦斯公司來做安全檢查,
再表示如果是該公司的客戶,都有安裝瓦斯保險絲(超流量自動遮斷
器),顯係刻意隱瞞其並非導管瓦斯公司之事實,企圖誤導住戶,以
為係導管瓦斯公司所作之安全檢查,藉以達成銷售超流量自動遮斷器
之目的。
三、查被處分人負責人○君自稱以服務為理念,不以安全檢查來推銷,員
工拜訪住戶會直接表明是推銷瓦斯安全開關,惟本會針對被處分人客
戶所做問卷調查,計回收二十份,二十位受訪民眾皆指稱該公司員工
都自稱是瓦斯公司來做安全檢查,其中有三位民眾要求被處分人退貨
,皆遭拒絕(另一人欲退貨,被處分人電話欲無人接聽),另受訪民
眾指稱之情形有-被處分人員工表示瓦斯公司只供應瓦斯,另成立單
位辦理安全設備;被裝設安全器材後至○○分局報案;僅一人在家,
不敢要求被處分人員工拆掉器材;要求本會能制止「這些不肖業者」
。綜上可證,被處分人所辯顯不足採,渠先偽稱瓦斯公司作安全檢查
,再推銷超流量自動遮斷器,已影響用戶是否達成交易之正確判斷,
且被處分人事後更拒絕住戶退貨之要求。
四、○○公司為銷售之目的,偽稱導管瓦斯公司實施安全檢查,係以錯誤
資訊誤導及欺瞞消費者,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經考量被處分人違法所得利益及經營規模
,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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