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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因就商品內容及價格為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
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7. (八九)公參字第8904767-0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7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商品之贈品表示不實,涉有違反公
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七二次委員
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八十七年三月十四日檢舉函暨行政法院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九九八號判決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7.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0四
七六七-00二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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