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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團(○○)與美商○○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9. (八九)公壹字第8912453-00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受文者:○○集團(○○)
        代表人:○○○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代表人:○○○
        右二人代理人:○○○ 律師
    主旨:關於○○集國(○○)之○○與美國○○集團(○○)為事業結合
       ,依據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許可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七二次委員會議決議准予許可,茲檢送許可決
       定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復 貴公司八十九年十月四日事業結合申請書。(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89.11.29.(八九)公壹字第八九一二四五三-00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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