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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與○○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結合許可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9. (八九)公結字第1118號許可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申 請 人:○○(○○)
    代 表 人:○○○
    申 請 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代 表 人:○○○
    右二人代理人:○○○ 律師
      申請事項
      ○○(○○下稱○○)擬買下○○(下稱○○)旗下之國際財務事業
    ,爰由○○之子公司○○與○○進行合併,由○○取得控制權;○○旗下
    原有○○將於合併前以組織重組方式併入○○總公司,至○○原有健康醫
    療險事業(○○)將另行獨立,於前案結合後更名為○○。本案○○與○
    ○合併後,○○之○○、○○、○○、○○、○○等公司,將因上開合併
    案,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
    司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核屬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與他事
    業合併者」及第五款「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
    之結合態樣,爰由○○及○○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下稱○○分公司
    ),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事業結合許可。
        許可內容
      ○○與○○進行合併,由○○取得控制權,○○、○○、○○、○○
    、○○等公司,將因上開合併案,而直接或間接控制○○、○○、○○(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
    ,為公平交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與他事業合併者」及第五款「直接
    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者」之事業結合,依同法第十二
    條之規定,准予結合。
        許可理由
    一、按本案○○與○○透過其子公司在中華民國之主要業務分屬銀行、證
      券、投顧、壽險、人身保險代理及其他金融服務市場等,查該二集團
      僅於壽險市場與證券投顧市場發生市場重疊情形,其中,○○之○○
      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約為三千二百萬元,而○○之○○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公司)上一會計年度營收約一千三百萬元,其營業
      額尚屬有限,另依證期會統計,截至八十九年九月底止,證券投資顧
      問公司總計達二三九家,是該市場極為競爭,○○公司與○○公司對
      市場之影響不致過高。次查截至八十九年十月初,國內人壽保險公司
      合計共三十二家,本國公司十六家,外商分公司十六家,其中,○○
      之○○○○分公司八十八年保費收入約三六七億元,同年○○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保費收入約五十二億元,各占全體人壽保險
      保費收入六‧五七%及0‧九二五%,二者合計約七‧四九%,市場
      占有率不致過高,且查目前業者進入保險市場尚無太大障礙,因應金
      融國際化之趨勢,保險市場之競爭態勢將隨之增加,故本案對國內壽
      險市場之限制競爭影響應尚屬有限。
    二、本案結合後,○○得以擴大在亞洲地區之市場占有率,並強化在亞洲
      提供客戶整體金融服務之能力,以其自身在資產管理方面之專長,成
      為全方位之整合性金融服務提供者,○○則可獲得強大支持後盾及更
      多之企業資源,並有助於其集團事業持續發展。兩大企業集團藉由本
      案合作,當可提供更多元化之產品、整合彼此技術達到資源之有效利
      用、創造更好之商業契機、提供消費大眾更佳品質之服務等,對整體
      經濟應有正面助益。
    三、據上,本案參與結合事業之國內從屬公司,在市場重疊部分之國內市
      場占有率及影響力不致過高,在市場未重疊部分,亦不致導致相關市
      場結構之變動,整體而言,對國內相關市場之競爭影響尚屬有限。基
      於本案尚無嚴重限制市場競爭之虞,其對整體經濟之利益應大於限制
      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結合許可。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申請人如有不服本許可決定,得於本許可決定書達到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許可決定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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