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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9. (八九)公處字第195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被 處分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未於期限內依修正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
      理報備及變更報備,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授權訂定之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二、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按修正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過渡條款規定:「多層次傳
      銷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報備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第五款之報備及第七款之變更報備應於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後二個
      月內為之。」爰若管理辦法修正前即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
      ,並於管理辦法修正後仍續從事之事業,即應依前揭規定於期限內向
      本會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惟經委請地方機關於八十八年九月至十一
      月間普查查報,被處分人尚未於期限內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
      五條辦理,爰經簽請列案主動調查。
    二、調查經過:
    (一)案經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被處分人負責人攜營運資料到會說明,並
       作成陳述紀錄,略以:
      1.被處分人自八十五年一月間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依該公司提
       供之「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記載,全年營業收入總
       額計四百零一萬餘元,另該公司提供八十九年一至四月銷貨淨額計
       一百一十五萬餘元。
      2.被處分人於八十八年間確曾接獲本會寄發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修
       正後條文,但因不知法令要求再行報備,致未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
       法第二十五條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
    (二)查該公司業於八十九年六月間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辦
       竣報備及變更報備。
        理  由
    一、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本辦
      法修正施行前已報備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報
      備及第七款之變更報備應於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後二個月內為之。」
      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違反中央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
      分。」;另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
      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查被處分人自八十五年一月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於八十八年間
      持續實施。雖於八十八年間曾接獲本會寄發之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修
      正後條文,但因不知法令要求再行報備,致未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按本會曾於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修
      正後寄發修正後條文,被處分人稱因不知法令過渡條款之相關規定致
      未依規定辦理,縱無違法之故意,亦屬重大過失。復查行政罰責任,
      尚不得以不知法令而免責,核○○公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
      二十五條之規定。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未於期限內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
      定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
      規定,經考量其參加人數、營業額、配合調查態度及其行為對交易秩
      序危害程度等情節,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一條
      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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