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E5%85%AC%E5%B9%B3%E4%BA%A4%E6%98%93%E9%A1%9E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1.29. (八九)公處字第198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1月29日
    被 處分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未於期限內依修正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
      理報備及變更報備,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授權訂定之
      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二、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按修正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過渡條款規定:「多層次傳
      銷事業於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報備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
      、第五款之報備及第七款之變更報備應於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後二個
      月內為之。」爰若管理辦法修正前即向本會報備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
      ,並於管理辦法修正後續從事之事業,即應依前揭規定於期限內向本
      會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經發現被處分人尚未於期限內依多層次傳銷
      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辦理,爰經簽請列案主動調查。
    二、調查經過:
    (一)案經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被處分人負責人○君攜營運資料到會說
       明,作成陳述紀綠在案,略以:
      1.被處分人自八十五年間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期間因無法拓展
       組織,曾停止數月,嗣於八十七年二月後重新始營運。八十八年全
       年營業額共計新臺幣四千四百四十八萬餘元,八十九年一至四月營
       業額計五百五十二萬餘元。
      2.被處分人表示曾收達本會通知應依修正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
       十五條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惟承辦人員並未辦理。
    (二)查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被處分人來函說明將於十月二十日停止多層
       次傳銷業務。
        理  由
    一、按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本辦
      法修正施行前已報備者,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之報
      備及第七款之變更報備應於本辦法修正條文施行後二個月內為之。」
      違反前開規定者,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違反中央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
      分。」;另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
      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查被處分人自八十五年間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於八十八年間持
      續實施。被處分人曾收達本會通知應依修正後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
      二十五條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惟承辦人員並未辦理,業經被處分人
      坦承不諱,在卷可稽。
    三、次查被處分人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來函說明將於十月二十日停止多
      層次傳銷業務,惟其違法事實業已成立,尚不得因辦理停止實施傳銷
      行為之報備而予免費。
    四、綜上論結,被處分人未於期限內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
      定辦理報備及變更報備,核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之
      規定,經考量其參加人數、營業額、配合調查態度、其行為對交易秩
      序危害程度及以往違法次數等情節,爰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
      項及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主任委員 趙揚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