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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君(即○○雜誌社)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 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04. (八九)公處字第201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4日
    被處分人:○○○ ○○雜誌社
      右被處分人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
    ,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為銷售商品賺取佣金之目的,乃借其曾以「○○雜誌社」向
      行政院新聞局立案之名推銷消防器材,企圖使民眾誤信其係受政府指
      導,顯係以錯誤資訊誤導及欺瞞消費者,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
      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行為。
    三、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緣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函稱:中華民國○○中心主任○○
      ○君係以「○○雜誌社」向行政院新聞局登記,並於八十六年一月二
      十一日核准其出版事業登記字號(局版北市誌第一三四一號),該中
      心乃利用行政院新聞局立案之名義推銷消防器材,企圖使民眾誤信該
      中心係受政府指導,加以出版法已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廢止,相
      關登記核准字號在法律上已失其效用,有關各項出版品均不受行政院
      新聞局審核,案經行政院新聞局函送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查證
      結果,未發現具體事證足認○君涉及詐欺刑責,移請行政院消費者保
      護委員會參處。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再函請本會就其不當行銷乙
      節進行查處。
    二、調查經過:
      按被處分人到會表示,該中心係基於對消防器材之專業瞭解,而有於
      宣導時推薦特定業者如○○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產品之情事,又
      ○○有限公司負責人到會提及相關公司-○○有限公司,爰函請○○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等事業負責人到會說明:
    (一)被處分人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到會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雜誌社於八十四、八十五年間曾向新聞局申請登記成立,後來
       因人力不足業務停頓,後來又於八十六年二月十八日申請復刊。八
       十八年八月十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雜誌社分為二
       部門,一個是編輯部門,一個是教育宣導部門。教育宣導部門,我
       們就成立中華民國○○中心-此為雜誌社內部組織,尚無向任何機
       關或單位報備。
      2.○○雜誌社原來是由我擔任社長,最近在八十八年初才換成○○○
       先生,我擔任本社發行人,在業務分工上目前有三名講師-○○○
       先生、○○○先生、○○○先生,另有一名行政小姐。
      3.本社出版之雜誌以贈閱為主,並無銷售任何商品,只是本社基於防
       災等公共安全之考量,在評鑑現行市售各種消防器材(如緩降機、
       消防栓、警報系統、簡易滅火器、逃生面罩等)後,在宣導當中建
       議他們自己能安裝及備置。基於我們的專業瞭解,目前各業者推出
       的產品中,像○○公司之滅火器及警報器、○○公司之逃生面罩,
       功能與品質均不錯,我們會用客觀比較及說明,本社絕不經手產品
       及收付金錢。
      4.八十六年復刊後,因經費有限,出刊情況不很順利,直至八十八年
       起才以季刊方式出刊,總共五期,每期約一、二千冊,本社基於推
       廣需要,主要是印製安全講習綱要手冊,另外也印贈居家防火安全
       手冊等宣導資料。
      5.本社社長變更應該要報備,本社預備要向新聞局報備,雜誌發行除
       了經費外,我們也要考慮到發行次數之問題,否則會讓新聞局停刊
       。
      6.貴會所提示之中華民國○○中心講習通知函,是本社為聯繫各學校
       或有關單位安排課程需要,會以傳真或郵寄給對方參考,是否要安
       排課程。
    (二)○○有限公司負責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到會陳述紀錄摘
       要如下:
      1.本公司於八十年間成立,早期是進口美國○○消防器材為主,後來
       為了生存亦採多角化經營,也銷售防身、防盜產品器材,但是到目
       前為止,仍是以銷售消防器材為主(如偵煙器、滅火器、防煙頭罩
       、瓦斯防爆器、救助帶等)營業金額大約每月平均一、二百萬元。
      2.本公司早期進口時,通路會透過○○、○○、○○等大型賣場,以
       批發經銷為主,也兼做零售。但近一、二年來,國內各式產品充斥
       ,市場完全競爭,上述大型通路都已結束,最近一、二年來都以零
       售為主。
      3.本公司多年以來,僅聘有會計及行政助理乙名,實際零售、經銷業
       務皆透過個別之個人從事零售(本公司並不給付任何底薪,純粹以
       銷售實績抽成)抽成的比率大概是售價的二、三成。
      4.國內與消防安全有關之社團約有一、二十個,分別以財團法人、協
       會、雜誌社、基金會等方式存在,他們分別向教育部、新聞局、內
       政部、地方政府等單位登記。目前國內這些單位,就我所知有○○
       協會、○○協會、財團法人○○基金會、○○協會、○○基金會、
       ○○雜誌社、○○雜誌社、○○防災宣導隊(由○○負責)、○○
       中心推廣部等。
      5.前述所提到之消防安全相關民間機構,多多少少都與本公司有接觸
       。其中以○○雜誌社、○○雜誌社及○○基金會與本人較有交情,
       接觸比較頻繁。
      6.以○○雜誌社為例,該雜誌社○○○會推薦本公司商品,主要原因
       是評鑑本公司產品在品質、價格、安全性及售後服務均符合○○○
       的標準,所以他在對外宣導時,若顧客執意要求就會推薦本公司商
       品,至於是否購買消費者自己決定。本公司產品銷售除前面提到個
       別經銷商(此部份並不多)推銷,以前客戶輾轉推薦以及民間消防
       團體推薦。
      7.我們對於類似○○雜誌社並不會像個別沒有底薪之經銷商給予抽成
       ,僅是在雜誌社有印刷、宣導刊物時,給予贊助印刷費用。他們去
       各地、各單位宣導,邀請單位會給予車馬費。本公司也會因他們之
       推薦人數多少以及對公司之業務拓展,本公司會評估成本效益,給
       予合理之經費贊助。
      8.○○公司負責人是我太太,因我太太二年前已移民國外,實際業務
       由我負責,○○公司產品與大同公司大致類似,與本公司在同一地
       點經營,○○公司也無另外雇用人員。
      9.本公司從八十五年就開始與○○雜誌社○○○認識,像該社其他教
       官如○○○也有認識但不熟,而且他也較不投入。
    (三)○○有限公司負責人○○○八十九年七月七日到會陳述紀錄摘要如
       下:
      1.本公司是在八十六年成立,主要的業務皆以室內外裝修工程為主。
       營業額不穩定,每月十幾萬或八、九十萬不等。消防器材的部份,
       若不包括較大的裝修工程,每月平均不到營業額之三成。
      2.本公司自成立以來都無進口消防器材,主要是接受○○有限公司○
       ○○先生之委託,就該公司自製消防器材品牌為代工、組裝(防火
       罩及防火大衣),完全沒有涉及銷售業務。
      3.本公司八十六年成立之前,在○○街○○號,正式設立後約在八十
       六年五、六月間搬到樹林○○街,後來再搬到○○路,直至八十七
       年六月,我因地緣關係且看到出租紅紙條,才又搬到臺北市○○街
       ○○號,前後為期二年,在今年五月才又搬到板橋○○街(工廠部
       份在八十九年六月八日登記核准位於中和)。
      4.我在臺北市○○街○○號租房子期間,於八十八年間曾分租給中華
       民國○○中心(○○雜誌社)○○○先生。平日我和我太太○○○
       會幫○○○先生收信件,接電話。我太太也同時會兼雜誌社助理工
       作。
      5.我們公司和○○○先生的○○雜誌社都在同一地址,他對於本公司
       只是接受代工、組裝,也無自有品牌之情形非常清楚。除了○○○
       先生是中華民國○○中心主任較固定外,○○○、○○○先生是較
       不固定,他們是從事安全教育宣導。
      6.我們在臺北市○○街○○號的房子分租給○○○先生之費用為每月
       五千元。我太太是純粹義務幫忙(○○○先生有自己之電話),本
       人當時在同一地址,租屋之費用每月二萬元。○○雜誌社一般都只
       有○○○先生會去,每週約一、二次,看是否有其信件。
      7.八十六年我自己開公司之前,我因為朋友(○先生)關係,曾經到
       ○先生與○○○先生合資之○○公司工作約近二年,主要工作為安
       裝消防器材。我在○○公司任職期間,曾在公司看過○○○先生幾
       次,也談過幾次話,但業務上我屬裝置業務,所以我和○○○先生
       也算不熟,○○○先生到公司主要是找○○○先生談話。
    (四)○○有限公司負責人○○○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到會陳述紀錄摘
       要如下:
      1.○○公司是接受本公司委託代工製造防煙頭罩為主及部份防火大衣
       。該公司完全不涉及銷售。
      2.今天所提供○○有限公司八十八年薪資表中○姓人員是本公司股東
       ,亦是我的親人,其他少數為本公司員工(○○○、○○○、○○
       ○,後二者已離職)其他人員大多為個人從事零售抽成或傭金之臨
       時業務員。
      3.薪資表中所列○○○在本公司是兼職打工性質,主要是蒐集商情(
       ○○○任職臺大○○處○○活動組,可利用學校電腦蒐集一些資訊
       -如各機關學校招標、採購之案件)。本公司每月會提供車馬費,
       迄目前為止仍在本公司兼差。
      4.我和○○○在七十幾年就認識,他在最近二、三年才到○○有限公
       司兼職。我知道他在○○雜誌社掛名總編輯,但不支薪,只是提供
       一些資訊。○○○會在○○雜誌社掛名是因我的關係間接認識,介
       紹給○○○的緣故。
      5.○○公司負責人○○○在八十四、八十五年間曾任職於○○有限公
       司擔任工程部經理,在八十五年底離職。他另行成立○○公司時,
       該公司設址在目前本公司○○路○○段○○號○○樓乙址,實際營
       業地址在○○街,但○○街乙址不能成立公司,再經過他的會計師
       建議,才於八十六年六月間將公司地址遷移至樹林○○街,在八十
       八年間政府法令變更,○○街原址又可登記為公司地址,他才又將
       公司遷回○○街原址。至於○○雜誌社初期設址在○○○自己家中
       ,後來可能有一段時間寄設在○○路○○段○○號○○樓乙址,主
       要原因是我和○○○很熟,是朋友關係。至於後來○○雜誌社實際
       設在○○街,是因為○○○和我及○○○於公於私都是朋友。
      6.○○雜誌社不開立單據、發票,所以如有贊助○○雜誌社經費,都
       沒有列在帳冊中,大都是由我自掏腰包。就我所知安全教育宣導單
       位就有二十幾家,本人今天提供十一個單位中,只有○○○先生之
       中華民國○○中心與我比較密切,會推薦本公司產品。
      7.○○○先生在成立雜誌社之前我並不認識他,而是他成立雜誌社後
       主動來找我,要本公司提供產品目錄加以評估,若產品優良於宣導
       時,就會代本公司推薦,就我了解○○○先生也會找其他公司配合
       。因他與本人熟識,一但推薦本公司有銷售之產品如防煙頭罩、滅
       火器等,就不會再推薦其他公司類似相同產品。
      8.○○有限公司成立已十年,○○○先生是在八十六、八十七年間主
       動來找我,之前我都不認識他。當初他來的時候主動提起,可以代
       本公司推薦商品,他提到一旦推薦一件,依當時行情及狀況要本公
       司贊助每件大約一百元左右(本行行情當時行情是一成左右),當
       時本人也同意每月本公司會計計算銷售數量及金額大約會贊助平均
       四萬元左右,這項經費大都由我個人支出,儘量不列入帳冊。
      9.以本公司立場,當然希望儘量銷售商品,至於銷售途徑、方法,本
       公司並不會太在意,且本公司對○○○先生也沒約束力。本公司也
       依照○○○先生之要求贊助經費,所以不是本公司主導。就我了解
       雜誌社負責人為○○○先生,社長○○○只是掛名而已,未參與宣
       導或雜誌之編印。
    三、調查結果:
    (一)查本案被處分人以○○雜誌社內尚未向任何政府機關報備之內部組
       織-中華民國○○中心,對外以講習通知函宣稱該中心係純屬義務
       性質,協助執行消防安全示範宣導勤務,且於前述通知函中仍延用
       在法律上已失其效用之出版事業登記字號-「局版北市誌第一三四
       一號」。
    (二)查被處分人自承,該中心係基於對消防器材之專業瞭解,而有於宣
       導時推薦特定業者之情事,且係屬義務性質,不收取費用,惟查被
       處分人實際上對於推薦之商品均有收取佣金之情形。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
      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事業倘以欺騙或隱
      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使交易相對人與其交易,為公平交易法
      第二十四條之違反行為類型之一,而其所謂欺罔包含積極之欺騙及消
      極之不告知重要事實,致使交易相對人產生錯誤而與其交易,核先敘
      明。
    二、本案被處分人利用其曾向新聞局立案之出版事業登記字號,再假藉中
      華民國○○中心之名義對外行函,以取得交易相對人之信任,使交易
      相對人與其交易,進行推銷商品之實,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
      為,相關事證如下:
    (一)按出版法業已於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廢止,相關登記核准字號在
       法律上已失其效用,有關各項出版品均不受行政院新聞局審核,惟
       查被處分人除於其署名中華民國○○中心之宣傳通知單中仍載用八
       十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由行政院新聞局核准其出版事業登記字號-「
       局版北市誌第一三四一號」外,且對外宣稱該中心係協助執行消防
       安全示範宣導勤務,該宣導亦純屬義務性質,不需支付任何經費,
       該中心有藉被處分人曾於新聞局立案之名義,企圖使民眾誤信該中
       心係受政府指導,導致消費者誤認其身分,係以錯誤資訊誤導及欺
       瞞消費者。
    (二)查被處分人雖稱該雜誌社係以贈閱為主,無銷售任何商品,基於專
       業之瞭解,評鑑現行市售各種消防器材後,推薦如○○有限公司之
       滅火器及警報器、○○有限公司之逃生面罩,絕不經手產品及收付
       金錢;惟據○○有限公司負責人○○○證稱,該公司於臺北市○○
       街設址時,曾分租與被處分人,且該公司以室內外裝修工程為主,
       並無進口消防器材及自有品牌,僅係就○○有限公司委託,代為○
       ○有限公司自製消防器材品牌代工、組裝,被處分人對上述情形非
       常清楚,足見被處分人所稱基於「專業瞭解」而推薦○○有限公司
       之逃生面罩等語顯係不實。再查,○○有限公司負責人○○○證稱
       ,該公司係於被處分人主動提起可代為推薦商品下,並依當時行情
       及狀況要求該公司贊助每推薦商品一件大約一百元左右之佣金,且
       ○君承認每月贊助被處分人平均約達四萬元左右,相關經費由○君
       個人支出。爰認被處分人所辯該中心係基於防災等公共安全之考量
       及評鑑後,推薦○○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之產品,絕不經手產
       品及收付金錢等語,應為掩飾推銷消防器材之事實,其證詞不足採
       信。
    (三)查被處分人以其內部組織-中華民國○○中心係屬義務宣導,不需
       支付任何經費為餌,利用消費者對自身安全之關心、消防安全常識
       之不足及對商品資訊之不熟悉,誘以協助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及避免
       觸法而負刑責等語以增加收受該通知單者接受其派員宣導之意願,
       其於通知單中註記新聞局核准字號,使消費者誤以為該中心係受政
       府指導之公益團體,以增加其信賴感,一旦得遂派員宣導,即進而
       推薦特定廠商產品以謀取佣金。此種利用消費者心裡上的負擔,影
       響其對商品之價格、品質、效用等為客觀判斷,而不得不接受該交
       易之情形,已有誤導消費者進行交易之情事。而觀諸消費者自由選
       擇交易機會之減損程度,該中心已有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三、綜上所述,被處分人為銷售商品賺取佣金之目的,乃利用曾以「安全
      教育雜誌」向行政院新聞局立案之名義推銷消防器材,惟該登記核准
      字號由於出版法之廢止,在法律上已失其效用。故顯係企圖使民眾誤
      信係受政府指導,以達成銷售商品賺取佣金之目的,為足以影響交易
      秩序之欺罔行為,核屬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考量被處
      分人違法所得利益及經營規模小,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
      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四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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