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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等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 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05. (八九)公貳字第8815960-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5日
    主旨:有關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移本會辦理貴事業等涉及借牌圍標
       臺南縣○○鄉公所自八十五年十月起辦理之十五件工程標案,違反
       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第四七二次委
       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法務部調查局臺南縣調查站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勵肅字第八
       八六七九九號函辦理。
     二、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
       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內容
       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現行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
       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
       12.05. (89)公貳字第八八一五九六0-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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