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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07. (八九)公處字第206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7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廣告上,宣稱「本公司已獲行政院研考會同意,協助政府
單位建制中文網址」,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五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據檢舉略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處分人)代理新加坡○○
公司之中文網域名稱註冊業務,惟尚未完成RFC 程序,故非如被處分
人所稱「全球中文網址已開放申請」;所稱「開放申請」,僅能說是
該新加坡○○公司招攬網路使用者到該公司註冊,而由被處分人代理
,然這套系統無論從技術和政策層次來看,並不具有任何國際網路標
準,故涉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
二、經請臺灣網路資訊中心說明何謂RFC 程序略以:RFC 為REQUEST FOR
COMMENTS之縮寫,指網際網路技術與應用之一系列標準文件。RFC 程
序指任何一種網際網路之技術與應用皆需依一定程序完成RFC 文件,
俾供所有網際網路之技術與應用遵循。「全球中文網址開放申請」如
須達成網際網路互通之目標亦需依循RFC 程序,研訂共同標準文件,
供從事網路技術與應用者遵循。
三、復請臺灣網路資訊中心到會說明略以:RFC 程序與全球中文網址開放
申請並無特別關係,換言之,有無完成RFC 程序與是否可以開放申請
全球中文網址,並無特別關聯。另該中心檢舉略以,被處分人於中國
時報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刊登廣告表示,該公司已獲行政院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下稱研考會)同意,協助政府單位建制中文網址乙事,經
該中心向研考會洽詢得知,並無此事,故涉有廣告不實之情事。
四、案請研考會表示略以:被處分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來函表示,
我國政府單位中文網址註冊乙事,已獲新加坡○○公司同意,為配合
政府推行「電子化政府」政策,請該會提供各政府單位之英文網址及
聯絡人,以利該公司辦理登錄服務。該會表示,於函復被處分人時,
並未表示政府已開始建制政府機關或單位中文網址;且該會並未同意
該公司協助政府單位建制中文網址,僅表示有關中文網域名稱之註冊
,未來如已成為國際標準,請該公司提供技術協助服務,俾建立iDNS
中文政府網域系統。故該會從未同意被處分人協助政府單位建制中文
網址。
五、復請被處分人提出答辯略以:該公司為新加坡○○公司中文網域臺灣
地區之代理註冊公司,受其委託在臺灣地區接受中文網址之登錄註冊
。為使民眾更容易進入政府網站,該公司獲得新加坡○○公司同意,
免費提供中文網址給我國政府單位網站。該公司善意曾獲得研考會嘉
勉,並蒙提供「gov.tw」英文網域名稱資料一份,由該公司進行聯繫
,並提供該單位中文網址名稱,使民眾能更方便進入政府網站,取得
所需資料與服務。系爭廣告刊出後,該公司接獲研考會來電,希望該
公司低調處理此事,故該公司在第二次刊登廣告時,即主動將涉及該
會之相關文字刪除。據此該公司並無刊登不實廣告。
六、查被處分人於經濟日報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第十三版廣告上,已停止
為系爭表示。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復按同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
二、關於被處分人於廣告上表示已獲研考會同意協助政府建制中文網址乙
節,查被處分人於中國時報八十九年一月十日刊登廣告表示,「三、
政府單位之中文網址已在建制本公司已獲行政院研考會同意,協助政
府單位建制中文網址,將來民眾可更方便的進入政府網站,落實政府
之便民政策。」整體觀看系爭廣告,足使一般或相關大眾認為被處分
人已取得研考會許可同意,幫助政府單位建制中文網址。換言之,系
爭廣告使一般或相關大眾誤認為政府單位已同意使用被處分人所提供
之服務。惟據研考會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八八)會訊字第0六
六五一號函復被處分人略以,「有關中文網域名稱之註冊未來如已成
為國際標準,請貴公司提供技術協助服務,俾建立iDNS中文政府網域
系統,本會將依目前gov.tw網域之管理方式,經由臺灣網路資訊中心
授權,繼續管理『政府、臺灣』所屬網域之名稱註冊事宜。」研考會
於前揭函中表示,僅就是否請被處分人提供技術協助服務乙事,附一
停止條件,並無表示同意被處分人協助政府單位建制中文網址。換言
之,在中文網域名稱之註冊尚未成為國際標準前,即此一停止條件尚
未成就前,尚不需請被處分人提供技術協助服務,且該會並未表示是
否已同意被處分人協助政府單位建制中文網址。又據臺灣網路資訊中
心來函表示,被處分人所代理新加坡○○公司之中文網域名稱註冊業
務,尚未完成RFC 程序,並不具有任何國際網路標準,故被處分人明
知前揭停止條件尚未成就前,研考會並不會請該公司提供技術協助服
務,更無同意該公司協助政府單位建制中文網址。被處分人於系爭廣
告上表示已獲研考會同意,協助政府單位建制中文網址,藉攀附政府
單位聲譽,增加其交易機會,核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事,違反
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
三、有關被處分人代理新加坡○○公司之中文網域名稱註冊業務,在該系
統尚未完成 RFC程序前,即稱全球中文網址已開放申請乙節,查臺灣
網路資訊中心到會說明時表示,RFC 程序與全球中文網址開放申請並
無特別關係,換言之,有無完成RFC 程序與是否可以開放申請全球中
文網址,並無特別關聯。故被處分人表示全球網址已開放申請,尚難
認有違反公平交易法規定。
四、綜上,被處分人於廣告上表示已獲研考會同意協助政府建制中文網址
,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規定。經審
酌該公司違法行為動機、目的、預期不當利益、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
及持續期間、所得利益、事業規模及經營狀況、市場地位、以往違法
情形及違法後態度等因素,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七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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