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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君(即○○實業社)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 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11. (八九)公處字第208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11日
    被處分人:○○○ 君 即○○實業社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廣告中宣稱,為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審查合格廠商、使用「
      黑鉻電鍍」材質產製之商品、使用美國原裝進口含鐵0‧一%強化玻
      璃及厚度五m等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事  實
    一、案據檢舉,略以:○○熱水器製造廠廣告宣稱:(一)該社為經濟部
      能委會審查合格廠商;(二)太陽能吸熱板採用黑鉻電鍍與黑鉻烤漆
      ;(三)產品型錄標示採用美國進口含鐵率0.一%強化玻璃,透光
      率應為九十%-九二%;上述各節涉及不實廣告,為保障消費者權益
      ,請本會查處。
    二、調查經過:
    (一)檢舉人八十九年四月五日來函補充說明,略以:
      1.被處分人行號名稱:○○實業社,地址:臺南縣仁德鄉○○村○○
       號。
      2.進口玻璃含鐵之強化玻璃之事,兩者之間無直接關連,但經檢舉人
       重新查看結果,確無使用進口強化玻璃,廣告明顯誇大不實。
      3.廣告型錄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在臺南市虎尾寮重劃區取得。
    (二)經請臺南縣政府提供資料,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函復,略以:被
       處分人商業登記資料:○○實業社,地址:臺南縣仁德鄉○○村○
       ○路○○巷○○弄○○號○○樓。
    (三)又請經濟部能源委員會提供資料,八十九年五月四日函復,略以:
      1.該部曾於七十五年元月十日至八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期間,推動太陽
       能熱水系統獎勵措施。查並未補助被處分人,○○自稱曾受補助與
       事實不符。
      2.有關黑鉻表面處理及玻璃面蓋材質問題,請參考財團法人工業技術
       研究院能資所提供之資料。
    (四)被處分人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到會說明,略以:
      1.系爭廣告確為被處分人所製作。
      2.被處分人並無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審查合格證書。
      3.自系爭廣告印製後,並無使用原裝進口含鐵0.一%強化玻璃,但
       刊登時未注意此小細節。
      4.太陽能吸熱板採用「紫外線專用黑鉻電鍍」,僅早期有一、二塊,
       目前已無法提供證明文件,另因成本關於就採用自行烤漆(黑鉻烤
       漆),被處分人可提供照片與發票作為證明文件。
      5.系爭廣告係於八十六年刊印,目前已無散發,至於檢舉人所稱八十
       八年十二月期間取得系爭廣告,應是早期(日期並不確定)散發的
       。
      6.系爭廣告散發地點為「臺南市虎尾寮重劃區」。
      7.被處分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來函補充說明,略以:
    (五)被處分人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來函補充說明:
      1.檢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所測試之「太陽能
       集熱氣模擬測試檢定報告」(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委測)影本乙份
       。
      2.噴烤漆設備照片二張。
    (六)為瞭解被處分人所提之「太陽能集熱氣模擬測試檢定報告」內容,
       函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表示專業意見,該
       研究所於八十九年八月七日來函,略以:
      1.該報告係該所針對被處分人送撿樣本,以儀器測量內部元件光學、
       物理、幾何等性質,並藉數學模型分析其性能後,所作報告。
      2.據拆解量測後資料顯示,其集熱板係由銅管、銅鰭片所組成。
      3.至於是否為材料內含成分是否為無磷化銅、集熱板表面處面是否為
       「吸收紫外線專用『黑鉻電鍍處理』或『黑鉻烤漆處理』、抑或為
       其他處理方式」、面蓋材質之含鐵率等不在測試項目內。
      4.依據太陽能集熱氣產業慣用表面方式與經驗判斷,所送檢樣本之表
       面吸收膜應屬於黑鉻電鍍處理。
      5.依據檢定中之量測數據顯示,該樣本之吸收膜吸收率為九七%。
      6.面蓋之透射率為九一%,厚度四.0三公釐。
    (七)八十九年九月中派員至現場實地勘察其烘烤設備,其烘烤作業:係
       先用噴漆,再利用熱來烘乾。
    (八)另查系爭廣告中,有關強化玻璃厚度標示為「五m」(五公尺),
       與事實差距過大,實際上僅為四.0三公釐,併予敘明。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所稱「虛偽不實」,係指表示或表徵與事實不符,其差異難為
      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所接受,而足以引起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
      ;所稱「引人錯誤」,係指表示或表徵不論是否與事實相符,足以引
      起相當數量之一般或相關大眾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者。若事業如於廣告
      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就系爭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
      錯誤之表示時,則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
    二、本案檢舉系爭廣告涉有不實情事者如次:
    (一)宣稱「經濟部能委會審查合格廠商」不實乙節:被處分人八十九年
       六月十三日到會說明業已坦承並無經濟部能源委員會審查合格證書
       ,被處分人系爭廣告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情形洵堪認定。
    (二)宣稱太陽能吸熱板採用黑鉻電鍍與黑鉻烤漆涉及不實乙節:
      1.被處分人於到會說明時,坦承太陽能吸熱板採用「紫外線專用黑鉻
       電鍍」,僅早期有一、二塊,目前已無法提供證明文件,之後因成
       本關係就採用自行烤漆(黑鉻烤漆),並提供烤漆設備照片作為證
       明文件。
      2.有關所補正之「太陽能集熱氣模擬測試檢定報告」,經財團法人工
       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來函表示:因未在檢測項目內,無
       法得知是否為吸收紫外線專用『黑鉻電鍍處理』或『黑鉻烤漆處理
       』、抑或為其他處理方式」,惟依據太陽能集熱氣產業慣用表面方
       式與經驗判斷,所送檢樣本之表面吸收膜應屬於黑鉻電鍍處理。
      3.經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來函表示,依據檢定
       中之量測數據顯示,該樣本之面蓋透射率為九一%。
      4.從派員至現場實地勘察其烘烤設備之照片中可看出,其烘烤作業:
       係先用噴漆,再利用熱來烘乾。
      5.被處分人到會說明為採用黑鉻烤漆,與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
       源與資源研究所推測為黑鉻電鍍不同,惟該研究所僅以推測而論,
       故有關此部分,則採被處分人到會說明及現場查證之資料,系爭商
       品材質係採黑鉻烤漆。
      6.系爭廣告刊登有「黑鉻電鍍」、「黑鉻烤漆」二種材質,經財團法
       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就表面處理技術表示專業意
       見:「在技術上黑鉻利用電鍍方式或烤漆方式處理並無不可」,依
       被處分人說明,其於印製、散發廣告當時,確有使用二種材質,被
       處分人只要二者採取之一,則應無廣告不實之虞,惟於散發廣告之
       後,因考量成本因素而不再使用「黑鉻電鍍」材質,雖被處分人說
       明之後並無任何廣告行為,仍無法袪除引人錯誤以為被處分人仍有
       採用黑鉻電鍍材質之表示,此節情形,雖屬輕微,但仍併請被處分
       人停止此種引人錯誤之行為。
    (三)並無使用原裝進口含鐵0.一%強化玻璃乙節:
      1.被處分人八十九年六月三日到會說明,亦已坦承自系爭廣告印製後
       ,並無使用原裝進口含鐵0.一%強化玻璃,但刊登時並未注意此
       小細節,關於本節其違法情事亦洵堪認定。
      2.由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能源與資源研究所表示專業意見,被處
       分人所送檢測玻璃厚度為四.0三公釐(㎜),而系爭廣告卻為五
       公尺(五m),雖與事實差距過大,尚難引人錯誤,惟無論將五㎜
       誤植為五m或虛偽不實,一併請被處分人停止此種行為。
    三、另檢舉事由指稱系爭廣告,係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取得;惟經本會調查
      ,尚無具體事證證明被處分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間有印製、散發之情
      事,被處分人所稱系爭廣告僅於八十六年間印製、散發,尚非不可採
      。
    四、綜上論結,被處分人之行為,已違反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法前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爰依行為時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
      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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