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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限公司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 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15. (八九)公處字第212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15日
    被處分人:○○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
    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透過並利用中華民國○○協會,以公益團體名義,向住戶推
      銷瓦斯安全開關,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違
      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足以影響交易秩
      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
    三、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本案緣於臺北縣民眾檢舉函,指稱被處分人之某員工自稱係受中華民
      國○○協會委託更換瓦斯安全開關,欺騙檢舉人之七十四歲母親安裝
      瓦斯安全開關及收費新臺幣五百元。
    二、調查經過:
    (一)被處分人經理○君八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到會陳述紀錄摘要如下:
      1.○○公司成立約三年,與○○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為響應
       中華民國○○協會宣導居家瓦斯安全,於今(八九)年五月二十二
       日起,配合該協會提供一萬組低價安全開關,每只五百元(原價一
       千五百元),後因實在不符成本,同年六月五日改以六百元銷售(
       成本二百餘元、安裝費二百元)。在推銷方面,中華民國○○協會
       於九二一災後,曾至各社區宣導瓦斯安全及做問卷調查,也曾至每
       一家住戶宣導及問卷,看那些住戶未安裝安全開關及有無意願安裝
       ,該協會會先打電話問住戶目前五百元推廣的安全開關是否有意願
       安裝,有意願者,該協會即通知本公司前往安裝,另該協會作業不
       及,也會由本公司人員親自打電話詢問。
      2.中華民國○○協會是由我本人於八十八年三月申請成立,目前由我
       擔任理事長。
      3.我以協會理事長名義拜訪○○公司總經理,希望○○公司能配合協
       會生產便宜的瓦斯安全開關,後來○○公司於八十八年底開模生產
       ,由○○公司為總代理,推廣期間每組五百元,活動期間結束後(
       銷售完一萬組),會回復每組一千五百元,但若時間過長,還是會
       回復正常價格。
      4.我之前是做化妝品生意,後聽新品公司副董事長○先生說做瓦斯開
       關,一方面可賺錢,一方面可做功德,所以我與一些股東成立○○
       公司,賣新品瓦斯安全開關,但他價格實在太高,不好賣,所以才
       找○○公司開發新產品,至今我已將股份轉給○○○。
    (二)中華民國○○協會理事長○君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陳述紀錄摘要如
       下:
      1.本協會籌備階段是借用○○公司地址(臺北市南京東路二段一六0
       號三樓),協會於八十八年三月成立,同年六月搬遷至現址(臺北
       市南京東路二段一六三號七樓),同時成立○○有限公司。本人目
       前是○○有限公司負責人,同時也擔任○○公司經理。
      2.本協會正式會務人員除我本人外,還有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以招募臨時工讀生推動會務,目前約二十名,施以訓練後即
       針對本會協調過之里長或社區管委會或人群多的地方做聯繫宣導場
       地、時間或對不特定人做問卷調查,工讀生鐘點費約五十元至一百
       元不等,本協會主要經費來源是靠本人支出。
      3.本協會印有防災貼紙及服務護照,在宣導或問卷時會發出去,民眾
       如願意接受及填註基本資料,本協會就會建檔。
      4.○○公司是做淨水器,採會員制,客戶資料來源主要是○○公司安
       裝瓦斯安全開關的客戶;本協會做問卷調查時會問到是否有安裝瓦
       斯安全設備,如對方勾「否」,我們會以電話徵詢他是否有意願裝
       設○○瓦斯安全器材,或成為○○公司淨水器的會員,這種做法也
       是推廣及銷售能相輔相成。至於本協會提供客戶名單,也會要求大
       地公司要良性使用,不要打擾客戶或從事不正當銷售。
      5.基於考慮協會公正客觀立場,宣導時並不會提到特定廠牌,只有在
       宣導後,才會以「通知函」函寄相關民眾,徵詢其意願,一般接到
       通知函民眾都會覺得每組僅五、六百元,很便宜很值得,○○公司
       每月平均約裝置一百戶。
    (三)○○股份有限公司經理○君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到會陳述紀錄摘要
       如下:
      1.因景氣不好,本公司業務人員提議可銷售瓦斯調整器,可以增加收
       入,後即對爐具經銷商進行問卷,○○公司也是本公司詢問對象之
       一,後來○○公司負責人○○○即主動與本公司聯繫,表示可做本
       公司瓦斯調整器總代理,經協議後雙方在八十八年十月簽訂總代理
       合約,並由一位○○○先生做連帶保證人。
      2.雙方約定二年應銷售三萬顆,目前○○公司提貨約七千顆。本公司
       並沒有印製廣告或宣傳單,不過當本公司傳真包裝盒原稿詢問○○
       公司時,有一位「○小姐」回電表示包裝盒要加印「中華民國○○
       協會推薦」等字樣,○○公司並提供該協會之立案證書,表示是合
       法設立,為此,○○公司負責人○○○並簽訂一授意書,授意本公
       司將前述字樣印在外盒包裝及保證書上。
      3.本公司是向○○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調整器,賣給○○公司之價格分
       別為天然氣用二一五元,液化用一六0元。另關於中華民國○○協
       會通知函,本人未曾看過,本公司也沒有如通知函上所載之已提撥
       鉅款製造瓦斯安全自動控制器並贊助公益活動,上面寫的不是事實
       。
      4.本公司銷售瓦斯調整器及由○○公司為總代理等業務上,未曾與中
       華民國○○協會人員碰頭。
        理  由
    一、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
      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所謂「欺
      罔」,係指事業以欺騙或隱瞞重要事實等引人錯誤之方法,致使交易
      相對人與其交易或使競爭者喪失交易機會;所謂「顯失公平」,係指
      對交易相對人為不當壓抑,妨礙交易相對人自由決定是否交易及交易
      條款,另其行為若已違反效能競爭原則,侵害市場上公平競爭本質,
      而具有商業倫理非難性,則對於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而言
      ,亦已構成顯失公平。
    二、本案被處分人為遂銷售商品之目的,透過並利用中華民國○○協會,
      以受該協會推薦之名義,向住戶推銷瓦斯安全開關,是以公益團體名
      義,使交易相對人產生誤認,影響交易相對人是否完成交易之正確判
      斷,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及顯失公平之行為,核屬違反公平交
      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相關事證如下:
    (一)被處分人員工與中華民國○○協會會務人員並無分隸,實屬同一:
       查被處分人於八十六年起即開始銷售瓦斯安全開關,而後由被處分
       人經理○○○君(被處分人設立時之股東)於八十八年成立中華民
       國○○協會,○君同時為該協會理事長,亦為該協會申請設立之人
       ,該協會之經費並由○君支出,另該協會秘書長○○○及副秘書長
       ○○○,實際上係被處分人之員工,又該協會成立地址與被處分人
       同址,可證被處分人之員工與該協會之會務人員並無分隸,該協會
       之會務應由○○○主導。
    (二)被處分人利用中華民國○○協會名義,推銷瓦斯安全開關:
       查○○○自承,該協會先做問卷調查,再以電話徵詢有無意願裝設
       ○○瓦斯安全器材,這種做法也是推廣及銷售能相輔相成;另查該
       協會之通知函上記載「......秉持社會公益......,....公開呼籲
       國內企業界贊助,目前已整合國內兩家企業贊助此一公益活動,由
       ○○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提撥鉅款製造品質優良......之
       瓦斯安全自動控制器」,惟據○○公司證稱,並無提撥鉅款製造瓦
       斯調整器,而是向○○股份有限公司購買調整器;以上顯見被處分
       人隱瞞其與該協會同一之事實,欺瞞消費者,藉公益團體名義做問
       卷調查並用以推銷瓦斯安全開關。
    (三)按○○公司證稱,外盒包裝上所載「中華民國○○協會推薦」等字
       樣,是由被處分人「○小姐」回電要求加印在包裝盒上,○○公司
       並指陳被處分人提供該協會立案證書,並由負責人以簽訂授意書之
       方式,將前述字樣印在外盒包裝及保證書上;經查被處分人○姓員
       工僅○○○一人,○君同時為該協會秘書長,以上可證,被處分人
       所稱○○公司提撥鉅款及由該協會推薦等,並非事實,究其意圖顯
       係欲以錯誤資訊誤導消費者,達成銷售商品之目的。
    三、綜上論結,被處分人為銷售之目的,以中華民國○○協會之名義先向
      消費者做問卷調查,再以電話徵詢裝設瓦斯安全器材意願,係利用消
      費者對公益團體之信賴,以錯誤資訊誤導及欺瞞消費者,為足以影響
      交易秩序之欺罔之行為,另觀察被處分人之行為,對於其他遵守公平
      競爭本質之競爭同業而言,業已構成顯失公平,侵害公平競爭機能,
      具有商業競爭倫理非難性,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經考
      量被處分人違法所得利益及經營規模,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
      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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