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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君(即○○○企業社)因不實廣告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6. (八九)公參字第8811190-01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主旨:貴公司銷售「○○○豐胸貼片」商品廣告不實案,業經本會八十九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四七六次委員會議決議予以處分,玆檢送處分
       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九月三日衛署藥字第八八0五九四七一
       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
       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即
       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四條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6. (八九)公參字第八八一一
       一九0-0一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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