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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6. (八九)公參字第8911515-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主旨:貴公司被檢舉舉辦「○○課程」涉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二十一條規定案,業經本會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四七六次委
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本會收文日期)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寄送或傳真本會(傳真號碼:0二
-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
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易法第
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6. (八九)公參字第八九一一
五一五-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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