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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6. (八九)公處字第219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6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廣告內宣稱有認證原廠結業證書,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壹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民眾檢舉,略以:檢舉人於八十八年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
      稱被處分人)聽取課程說明,會中曾多次提及結業後將有○○之原廠
      認證,並於簡章明列。但經檢舉人向○○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
      及○○原廠之○○求證,證實原廠僅授予○○電腦教育之行為,並無
      授與核發原廠認證書之權利,而其所提供之師資及設備並無宣傳所述
      完善,經多次與其溝通,師資問題已有正面回應,但原廠認證問題仍
      以其它名義規避,其所涉及廣告不實之嫌。
    二、調查經過:
    (一)函請被處分人就本件答辯,內容略以:
      1.本課程為臺灣首次開辦之高階動畫課程,本公司與○○公司接洽數
       次後,由○○公司指定代理商○○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先生
       協助本公司採購授課所需之合法軟體,並指導本公司規劃課程內容
       。○○○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代表○○股份有限公司與本公司合
       作後,即交付本人所擬之「○○教育折扣申購聲明書」,要求本公
       司簽署,該公司同意本公司基於教育之目的,而申購○○軟體,並
       「使用於教育研究推廣用途」。
      2.又何謂「認證」,經本公司詢問國內智慧財產權權威學者○○○教
       授,在國際著作權理論及我國著作權法與其他法規上並無明確定義
       及規範,故目前國內業界並無一定規則可茲遵循,唯,○教授回函
       明確指出依我國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及國內電腦教育業界之慣
       例,如某廠商向國外軟體廠商之國內代理商(或分公司)購買教育
       版購,即可認為其係「原廠認證」或「原廠授權」。而即便就購買
       人是否為「原廠認證」或「原廠授權」之廠商有所疑義,亦應依照
       購買軟體之目的,雙方合作之精神及整體綜合觀之,故不能因為買
       賣軟體之雙方間未簽訂任何「原廠認證」或「原廠授權」之契約(
       或縱有契約,但未有「認證」或「授權」之文字規定),而驟然否
       定購買軟體之教育訓練單位之「被授權人」或「認證機構」資格。
      3.本課程實施已近一年時間,唯擁有○○國內代理商之○○○並未就
       核發原廠認證書方式提出任何口頭或文字之異議,且於本公司擔任
       顧問及講師期間,就本公司規劃之廣告文宣品內之文案未有所指正
       ,今有民眾向○○○先生及○○公司求證結果,令本公司不解○○
       ○先生在當時合作所擬學員結業認證說明外,是否對本公司尚有隱
       瞞或未解說授權範圍事宜加以說明或澄清。
      4.針對○○課程之推廣,於各大媒體前來本公司採訪後整理報導之新
       聞稿中,本公司亦從未以「美國○○原廠結業證書」為宣導重點,
       另本公司在製作課程簡介約二十八頁中,其中二十七頁在介紹課程
       內容及教學方法,僅有一頁之內容提及本課程內容特色,在二十五
       頁摘要中,僅有一項提及「原廠結業認證」字,公司文宣資料繁多
       ,且文宣人員所認知之「原廠認證」與目前業界之慣例並無違背,
       如真有無心之過,本公司亦當秉持正派經營之企業精神虛心檢討,
       並立即改正。
    (二)又被處分人來函補充說明,略以:
      1.本公司舊文宣中所提之「認證原廠結業證書」係指本公司先購買○
       ○INC.在臺唯一總代理○○公司○○核可及銷售教育軟體,並由
       ○○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先生提供本公司開課所需之課程規
       劃與○○課程說明所需商標圖檔來源後,由本公司所設計頒發之結
       業證書。另因本項課程之學員另需繳交結業作品後,方可向本公司
       申請核發結業證書,而目前本課程第一屆之學生尚未繳交作品齊全
       ,故本證書尚未核發。
      2.依國內電腦補習業之慣例,如某公司取得其他軟體公司授權該公司
       使用教育版本軟體執行教育訓練業務,則均以「原廠授權教育訓練
       中心」名義推廣課程,或以「原廠認證」等字樣推廣該課程。此外
       ,藉由透過國外代理商取得國外授權教室模式,並核發原廠認證證
       書,在同業間施行已久,且本公司推展教育訓練業務二十多年來,
       向無爭議。
      3.本公司雖非美國○○公司直接授權成立之訓練教室,但為其臺灣總
       代理授權開課之廠商,就○○○先生去函貴會所提「結業證明及證
       書」及「課程認證書」等不同核發標準之說明,○○○先生從未知
       本公司,故於貴會來函後,本公司已就○○股份有限公司過去可能
       涉及誤導本公司對於認證證書之認知情形,函請該代理商釐清其代
       理角色為何,並解釋清楚其授權教室之授權範圍。
      4.自收到 貴會來函後,本公司已立即更改報紙之廣告文宣內容,而
       已經不再使用「原廠認證」或「認證原廠證書」等文字,謹附本公
       司聯合報八十九年十月三日所刊登廣告全文及中國時報八十九年十
       月三日所刊登之廣告全文,敬請查照。
    (三)另本會洽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負責人○○○君
       ,請其就出具之「○○授權訓練教室學員結業認證說明」內載「大
       亞可經由提供第一屆學生作品,經由代理商○○向○○ INC推薦,
       由○○ INC. 評估是否給予原廠直接授權之訓練教室,若是通過,
       ○○可以原廠直接授權名義發給學員課程認證書。」提出說明:
      1.○君表示若是被處分人之學員提供作品,再由○○公司向○○公司
       推薦,若學員作品達到○○公司之審核標準,則被處分人可獲得○
       ○公司原廠直接授權之訓練教室之證明書(如同○○公司在美國所
       成立之直接授權教室),但絕非○○公司分別發給每位學員結業證
       書,被處分人僅能以自己名義發與每位學員結業證書。
      2.又○君表示自己有取得○○公司所出具之結業證書,惟是在美國直
       接授權教室取得,也只有在○○公司直接授權教室,每位學員方可
       取得○○公司出具之結業證書。
      3.另被處分人之「○○課程」第一屆學員已結業,但尚未有任何學員
       取得被處分人與○○公司聯合具名發給之結業證書,僅有乙位學員
       私下提供作品予○君指導。
      4.又○○公司與被處分人對學員認證之授權範圍,已在「學員結業認
       證說明」說明十分清楚,對於被處分人文宣中載有「美國○○認證
       原廠結業證書」之字句,亦表示可能會誤導學員在結業後可取得美
       國○○公司分別發與每位學員結業證書。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
      、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同條第三項復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是事業於廣告內容為虛偽
      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者,即違反上開規定。
    二、查系爭「○○動畫設計文憑課程」廣告文宣下端載有「○○動畫設計
      學院」,而檢舉人所檢附該課程之收費收據係由○○電腦科技短期技
      藝補習班所具名,惟據被處分人表示「○○動畫設計學院」名稱一詞
      是由○○股份有限公司所創立及使用,且被處分人亦在回函本會時表
      示「○○課程」之文宣確由為○○股份有司所製作,是以認定被處分
      人應為○○股份有限公司,而非○○電腦科技短期技藝補習班,合先
      敘明。
    三、據檢舉人所檢陳動畫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之○○授權訓練教
      室學員結業認證說明:「○○ INC. 除自行辦理之TOASTER UNIVERSI
      TY及經銷訓練有核發證書之外,不針對個人發出任何認證書。......
      」又依○○公司MR.J.T.LEVERETTE之回信:「SORRY BUT WE DO NOT 
      HAVE DEGREES, OR CERT IFICATES. YOU WILL TO TALK TO THE SCHO
      OL TO SEE WHAT THEY OFFER, THEY ARE ONLY AUTHORIZED TO TEACH
      THE STUFF, BUT NOT ANYTHING ELSE BUT TEACH.」 足以證明學員參
      加被處分人之課程後,並無法取得美國○○公司之原廠結業證書,至
      被處分人辯稱其文宣中所稱「認證原廠結業證書」係指由被處分人核
      發其所設計頒發之結業證書,而依其提供之「CERTIFICATE OF COMPL
      ETION 」下端載有「本課程軟體係由臺灣○○公司(美國○○公司之
      代理商)授權○○電腦集團使用○○軟體」觀之,上開文字僅能解釋
      被處分人所使用之教學軟體係合法授權,且該份結業證書僅證明學員
      於○○電腦事業集團完成○○課程,應無他義。
    四、又被處分人稱依國內電腦補習業之慣例,如某公司取得其它軟體公司
      授權該公司使用教育版本軟體執行教育訓練業務,則均以「原廠授權
      教育訓練中心」名義推廣課程,或以「原廠認證」等字樣推廣該課程
      等云云,惟其與被檢舉人所刊載之「美國○○認證原廠結業證書」等
      文字以觀,不無使人誤認參加該課程除可獲得○○之技巧外,尚可領
      有美國○○公司出具予各學員之結業證書,實則僅有被處分人出具之
      結業證書,已足生引人錯誤之效果,是其所辯稱亦不足採。又縱被處
      分人所提供之學員作品,經代理商推薦得到美國○○公司授與「原廠
      授權教育訓練中心」之資格,其與被處分人於廣告文宣中所載之「美
      國○○認證原廠結業證書」意義顯不相同。
    五、綜上論述,被處分人所舉辦之「○○動畫設計文憑課程」於廣告文宣
      載明「美國○○認證原廠結業證書」之內容,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
      二十一條第三項準用同條第一項事業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廣告
      之禁止規定。經衡酌其違法動機、危害程度、違法情節、營業規模及
      犯後態度等,爰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趙揚清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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