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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會處分書,提起訴願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89.12.27. 臺八十九訴字第35778號訴願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7日
    訴 願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訴願代理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B一二0六七九九九六訴願人因違反公
    平交易委法事件,不服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九)公處字第一一八號處
    分書,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以○○有限公司未經其同意
    ,而以不正當之盜拷方法,取得其創設○○人力銀行網站(網址xxxxx )
    ,登錄之求職者個人資料等資訊,並將之複製至所經營之○○人力銀行網
    站(網站xxxxx ),有違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二
    十四條規定,於八十九年一月間向原處分機關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以下
    簡稱公平會)提出檢舉。案經原處分機關調查結果,以○○人力銀行網站
    之實際經營與維護者係訴願人(原為○○有限公司),而求職者於○○公
    司之○○人力銀行網站登錄之詳細履歷資料,唯有與○○公司簽約付費之
    求才廠商方得獲悉全部內容,一般大眾瀏覽網頁不能得求職者之個人姓名
    、電話、電子郵件信箱網址、居家聯絡或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訴願人並
    非與○○公司簽約之客戶,即使為其求才客戶,亦僅能依約定限於委託者
    內部求才之用,惟其經營之○○人力銀行網站中卻出現與○○人力銀行網
    站極為雷同之求職者履歷資料,且該履歷資料亦包含前揭求職者聯絡電話
    、住址等詳細個人資料,其內容如自傳等亦幾近完全相同;又查關係人○
    君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之證詞,可認○○公司於八
    十八年九月至八十九年一月間曾委託訴願人求才,然○君未於○○人力銀
    行網站登錄履歷資料,並指認○○公司於面試時(八十八年十一月間)持
    有○○人力銀行網頁式樣之履歷資料,是○○公司係經由○○人力銀行網
    站獲悉○君之履歷資料,殆無疑義,訴願人雖稱履歷資料係免費登錄,其
    甚難進行控管,或許為○君等人自行登錄,或其友人代為登錄云云,惟經
    該會向○君等關係人函查結果,渠等皆表示從未至其他網站登錄個人履歷
    資料等語。訴願人經營之○○人力銀行網站之履歷資料,與○○公司出示
    之履歷資料除格式編排係屬個別網站風格外,其餘內容幾近相同,尤以求
    職者自傳部分亦屬一致,求職者既自稱未至○○人力銀行網站登錄,訴願
    人亦未舉證其○○人力銀行履歷資料從何而來,自堪認定係取自○○公司
    之○○人力銀行求職者履歷資料。訴願人由○○人力銀行網站榨取求職者
    個人資料,混充為自身網站上之求職者登錄資料,藉以招攬更多客戶,來
    增加自身之交易機會並增進廣告收益之行為,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之行
    為,足以影響以價格、品質、服務等效能競爭本質為申心之交易秩序,並
    對其他遵守公平競爭本質之競爭者而言,構成顯失公平,而具商業競爭倫
    理之非難性,業已違反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經衡酌訴願
    人之營業收入情形暨其行為動機、對市場交易秩序之影響程度、預期不當
    利益、違法持續期間及違法後態度等因素,乃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
    ,處訴願人罰鍰新臺幣(下同)二十五萬元,訴願人並應自處分書送達之
    次日起,立即停止前開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發給八十九年
    七月六日(八九)公處字第一一八號處分書。訴願人不服,以○○人力銀
    行網站之履歷資料乃係開放公眾免費登錄,並無任何控管或查證之程序,
    是對登錄資料之來源及正確性無從查證,且其並未對登錄者收費,亦未介
    入求職者與求才廠商間僱用關係之協商過程,僅係提供兩者間之電腦媒合
    ,自無義務查證網站登錄資料之來源及真偽;又網際網路已在短期內成為
    影響人類最大之新興媒體,且有傳播快速、沒有地域疆界及資訊開放不具
    私密環境等特性,要求網站所有人查證該網站上所登錄資料之來源,顯然
    不具期待可能性,系爭登錄資料縱非關係人○君至○○人力銀行網站登錄
    ,亦不足以認係其至○○公司之網站所榨取;另求職者於○○公司網站上
    登錄其個人履歷資料,目的即在增加獲取工作之機會,是以該履歷資料即
    使經由多數網站媒合,亦當為求職者所樂見,而無將該履歷資料交由該公
    司專用、專售之意,原處分機關不應將系爭履歷資料認屬○○公司所專有
    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按「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
    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為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及第四十一
    條前段所規定。查○○公司於八十五年二月間創設○○人力銀行網站,提
    供求職者與求才者資訊服務及媒合管道,求職者可於該網站上篩選適合之
    工作機會,亦可免費直接線上登錄及維護履歷,○○公司根據求職者之履
    歷資料,每日提供委託求才企業進行媒合,該履歷資料惟有委託該公司求
    才之企業,方得查詢瀏覽,訴願人並非委託○○公司求才之客戶,卻於八
    十八年十一月間以不正當之方式進入○○人力銀行網站,取得求職者之履
    歷資料,複製至其經營之○○人力銀行網站,並提供其本身之客戶求才之
    用,凡此有○○人力銀行網站介紹、求才及線上登錄履歷、履歷維護、○
    ○人力銀行網站及○○人力銀行網站登錄關係人○君、○君之個人履歷及
    該二人與○○公司之回函等資料附原處分機關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以訴願
    人未以己力爭取客戶,而藉取自他人網站之求職者履歷資料方式,擴充己
    身網站資料,核有不公平競爭行為情事,乃處以罰鍰二十五萬元,揆諸首
    揭規定,並無不合。又訴願人雖係免費提供求職者登錄履歷,亦未介入求
    職者與求才廠商之協商過程,惟此一免費登錄履歷方式,自會擴增自身網
    站上之履歷資料,進而使求才廠商認為訴願人擁有眾多之求職者資料,兩
    增加與其進行交易之誘因及動機,該履歷資料實為訴願人增加交易機會與
    廣告收益之工具,其對所經營之○○人力銀行網站求職者履歷資料庫中,
    既出現未經求職者授權登錄之履歷資料,又未舉證說明其網站上之關係人
    ○君等之履歷資料從何而來,而○○公司於檢舉時曾提示訴願人所經營○
    ○人力銀行之IP位址,經檢視○○人力銀行網站專屬 VIP網頁留存之進入
    者主機位址資料,可知○○人力銀行網站所屬IP址之四位使用者,有進入
    ○○人力銀行網站專屬 VIP網頁查詢求職者之詳細個人資料之事實,堪認
    訴願人有榨取○○公司網站求職者個人資料,再混充為自身網站資料之情
    事,訴願人既為網站經營者,即應對網站上流通之資訊進行某種程度之控
    管,尚不得以其並無查證資料來源之義務及網際網路不具私密性執為免責
    之論據。至求職者個人履歷資料是否應由某網站專用,或求職者本身是否
    樂見其履歷於各種網站上流通,均與訴願人以不正當方式將他網站資料混
    充為自己網站資料,具商業競爭倫理之非難性之認定無關,復經公平會(
    八九)公法字第0二八三三號訴願答辯書辯明在卷,所訴核不足採。本件
    原處分應予以維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是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自強
                              委員 王俊夫
                              委員 劉代洋
                              委員 劉春堂
                              委員 尤明錫
                              委員 陳 樹
                              委員 董保城
                              委員 蔡墩銘
                              委員 蔡茂寅
                              委員 林輝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院長 張俊雄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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