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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煤氣行等因為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9. (八九)公貳字第8903010-00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89年12月29日
    主旨:關於貴事業等被檢舉於八十九年二月及三月間就臺東縣○○鎮地區
       桶裝瓦斯價格為聯合調漲,涉及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八
       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第四七六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
       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說明:
     一、本案依據臺東縣政府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八九)府觀工字第0二
       八五六六號函辦理。
     二、貴事業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電傳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臺北市濟南路
       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三、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辦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89.12.29. (八九)公貳字第八九0三
       0一0-00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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