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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限公司偽稱導管瓦斯公司實施安全檢查,推銷瓦斯遮斷器,以錯誤 資訊欺瞞消費者,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 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01. (九十)公貳字第8914012-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1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冒充○○公司檢查員裝設瓦斯安全設備,涉嫌
       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第四八一次委員
       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北市警安分刑
       字第八九六四00四六00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十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
       (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臺北市濟
       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
       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
       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01.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一
       四0一二-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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