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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公會等藉由同業公會組織之運作,組成「○○」,以干預、約束個別 事業之家具銷售方式,致減損市場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06. (九十)公貳字第0032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6日
    主旨:貴公會被檢舉要求會員勿參加非○○所認可之展覽,違反公平交易
       法第十四條聯合行為之禁制規定乙案,經提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
       六日第四七一次、九十年一月十八日第四八一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
       ,茲檢送處分書一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會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應於文到十五日內,以郵政劃撥帳
       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撥付本
       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會(傳真號碼:
       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
       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
       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會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06. (九十)公貳字第00三二
       一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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