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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於八十六年十月間參與○○公司處八十六年十月辦理之○○招標案 ,借用他人投標文件參標,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 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16. (九十)公貳字第8912215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16日
    主旨:有關 貴事業被檢舉於○○公司○○處八十六年十月間辦理○○招
       標案,涉嫌借牌參標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二月九
       日第四八三次委員會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
    說明:本案系爭行為發生於八十八年二月五日公平交易法修正生效前,故
       適用修正前公平交易法規定。 貴事業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
       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
       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
       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
       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並按次連續處新
       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
       02.16. (九十)公貳字第八九一二二一五─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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