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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於有線電視廣告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 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19. (九十)公處字第033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19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為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於有線電視廣告上,就「○○」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
      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自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
    三、處新臺幣二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案據行政院衛生署來函略謂: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於「○○頻道」
      所播放之「○○」及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於「○○電視臺」播出之
      「○○」等廣告,宣稱「使A罩杯升級為B罩杯」、「刺激胸部激素生
      長發育」、「可抑制壞細胞增生」、「維持乳腺生長機能」及「讓下
      垂的乳房,彷彿少女般的堅挺、彈性」等用語誇大不實,於醫學學理
      或臨床試驗並無依據之詞句。因案內產品非屬藥事法所稱之醫療器材
      ,故請本會辦理。
    二、依廣告中之聯絡電話,獲知系爭廣告主為○○股份有限公司,經函請
      被處分人就檢舉內容提出書面說明及檢附科學實證,其答辯略以:
    (一)「○○」乃加裝水袋之胸罩,並在廣告中以動畫呈現加裝水袋情形
       不致誤導,因此「由A罩杯升級為B罩杯」是因水袋具有襯托效果。
    (二)使用系爭產品時,不論走路或運動時均會產生震動,並帶動水袋的
       晃動,為全天候的按摩(自然、物理非侵入性地)可達到按摩胸部
       肌肉、刺激胸部生長發育。
    (三)系爭產品係運用市面上已成熟之布料抗菌處理,因此宣稱「可抑制
       壞細胞增生」,防止一般內衣易髒、有異味之通病。
    (四)被處分人已協議廣告公司,就廣告內容進行檢討,將有誤導之處加
       以修改,並決議儘速停播系爭廣告。
    三、案將被處分人提供之答辯等事證,函請衛生署表示專業意見,獲該署
      函復略以:案內「○○」廣告,宣稱「全天候的按摩可達到按摩胸部
      肌肉、刺激胸部激素生長發育」並未提出具體醫學學理及臨床試驗之
      證明資料,且誤導民眾使用該產品後,可藉由刺激胸部產生「由 A罩
      杯升級為B罩杯」的效果。
        理  由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
      ,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
      、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
      徵。」故事業倘於廣告上就其商品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
      者,即違反上開規定。
    二、查被處分人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頻道」所播放之「○○」
      及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電視臺」播出之「○○」等廣告,係
      屬同一商品,其宣稱之效果如「使A罩杯升級為B罩杯」、「刺激胸部
      激素生長發育」、「可抑制壞細胞增生」、「維持乳腺生長機能」及
      「讓下垂的乳房,彷彿少女般的堅挺、彈性」等用語大致亦同,而上
      開效果業經衛生署於函中表示,係誇大不實,在醫學學理或臨床試驗
      中,並無依據之詞句。雖然被處分人答辯時,稱「由A罩杯升級為B罩
      杯」是因水袋具有襯托效果,且使用系爭產品時,不論走路或運動時
      均會產生震動,並帶動水袋的晃動,為全天候的按摩,可達到按摩胸
      部肌肉、刺激胸部生長發育,又系爭商品係運用市面上已成熟之布料
      抗菌處理,因此宣稱「可抑制壞細胞增生」,防止一般內衣易髒、有
      異味之通病云云。惟上開書面答辯,復經請衛生署為專業鑑定時,該
      署仍表示系爭廣告宣稱「全天候的按摩可達到按摩胸部肌肉、刺激胸
      部激素生長發育」並未提出具體醫學學理及臨床試驗之證明資料,且
      誤導民眾使用該產品後,可藉由刺激胸部產生「由A罩杯升級為B罩杯
      」的效果;另系爭廣告誇大不實之宣稱效果,被處分人於答辯中亦自
      承有修改之必要,並決定儘速停播等情以觀,系爭廣告為虛偽不實及
      引人錯誤之表示,足堪認定。
    三、經審酌違法行為動機、目的、預期不當利益、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
      持續期間、所得利益、事業規模、市場地位及以往違法情形等,爰依
      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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