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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
十日前向本會報備,違反多層前傳銷管理辦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19. (九十)公參字第8908887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19日
主旨:貴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
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第四八
四次委員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十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請速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
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
四九九七)、電話通知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
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
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與改正行為,本會將依公平
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
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
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
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19.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0
八八八七─0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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