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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 十日前向本會報備,違反多層前傳銷管理辦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19. (九十)公處字第034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19日
    被處分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右被處分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本會處分如左:
        主  文
    一、被處分人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十日
      前向本會報備,違反依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所訂之多層次傳
      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二、被處分人倘續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應自本處分書送達日起七日內
      ,依法檢具傳銷制度及營運規章等相關事項向本會報備。
    三、處新臺幣十萬元罰鍰。
        事  實
    一、緣據民眾指稱其於八十九年三月間成為被處分人之「特約商」,惟於
      七月中旬被處分人以成本增加為由,更改商品內容,並擬自同年八月
      一日起變更制度,致影響商品販售與組織利益甚鉅;另被處分人於其
      創業說明會中均強調其非屬多層次傳銷事業,來函並檢具被處分人所
      使用之業務手冊等資料,爰請本會認定被處分人之行銷方式是否屬多
      層次傳銷及有無向本會報備等情。經查系爭資料係被處分人藉由招募
      人員販售會員卡,並因該會員卡得享有旅遊優惠及保險服務,並以銷
      售之卡數核算獎金,其採行之「特約商」、「經銷商」、「○○經銷
      商」及「○○經銷商」等聘位,並提及「所屬組織」乙事,疑涉採行
      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業務。
    二、案經洽請被處分人到會陳述意見,內容略以:
    (一)被處分人主要銷售之商品為休閒旅遊卡,主要內容係提供旅遊資訊
       服務及免費贈送保險,會員並得享有特約商店之消費折扣。系爭商
       品係自八十七年十二月間始透過特約商或利用廣告宣傳單販售等方
       式對外推廣、銷售。
    (二)被處分人自八十七年十二月至八十八年十二月間,完全透過「經銷
       商」對外販售商品。欲成為「經銷商」者,需繳交權利金新臺幣(
       下同)三千元取得銷售權利,每販售一張休閒卡,即可取得一千五
       百元之佣金(當時休閒卡之定價為三千元)。自八十八年十二月起
       修改制度,先使銷售者先行成為「特約商」,俟依其銷售能力及業
       績情形,再晉升為「經銷商」。依修正後制度,欲成為「特約商」
       者需繳交六千八百元權利金,公司將贈與價值五千八百元之會員卡
       ,當「特約商」累積銷售五十張會員卡後,其中又有十人同為「特
       約商」時,即可晉升為「經銷商」。「特約商」每販售一張休閒卡
       ,則獲有四百元之佣金,「經銷商」自行販售休閒卡,則可取得一
       千元佣金,另倘若「特約商」之上有「經銷商」者,則「特約商」
       販售一張會員卡,雖依然是四百元佣金,至該「經銷商」則可取得
       六百元之差額獎金。被處分人原預定自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再增列「
       ○○經銷商」及「○○經銷商」二層次,惟僅是屬草案階段,並未
       對外實施。目前由「特約商」晉升之「經銷商」有五人,「特約商
       」則約有一千二百餘人,購買會員卡之會員約有二萬餘人。
    (三)被處分人表示其制度係要求「特約商」需親自銷售五十張休閒卡,
       並非如一般傳銷事業僅需找二個下線即可晉升,且○○公司主要之
       目標是拓展會員人數,而非如傳銷事業重在發展組織。○○公司主
       張成為「經銷商」者,因需自行銷售五十張休閒卡,故應有一定之
       銷售能力,另尚要求需推薦十個人以上參與銷售,故需有服務熱誠
       ,「差額獎金」或僅是輔導獎金,係「經銷商」輔導「特約商」進
       行銷售、教育,甚至負擔餐費之報酬。被處分人主張其與多層次傳
       銷事業最大不同點,在於成為「經銷商」者需係銷售高手,而非藉
       由建構組織而拱起。
    (四)因購買會員卡者同時享有保險服務,且保險金額數額龐大,故對於
       新加入者,被處分人均按日傳送投保名單予其合作之○○股份有限
       公司。被處分人表示其自始即無以多層次傳銷方式經營業務之意,
       倘因採行之制度涉有爭議,其將著手修正相關制度,以避免爭議。
    三、被處分人為與多層次傳銷事業為區隔,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檢送修正
      後之營運制度到會,擬自八十九年九月一日起將「經銷商」、「○○
      經銷商」、「○○經銷商」名稱更正為「經理」、「區經理」及「處
      經理」並納入公司編制,享有勞、健保及底薪等相關福利。被處分人
      並檢送「○○經理資格福利」供參,其上載明底薪為二萬元,得享有
      勞、健保福利;每月之目標業績係達成三十名新正卡會員,倘未達目
      標業績者,每少一名會員扣減底薪一千元;另給予超額獎金每張正卡
      八百元;惟欲晉升經理者,需參加○○公司「特約商訓練」及「經理
      職務訓練」方得晉升為「經理」,同時每月需出席「經理」業務研討
      會議,並配合公司訓練課程參與及業務輔導工作。
    四、被處分人主張其自開創時即定位為傳統銷售公司,對外之事業說明會
      皆強調其非多層次傳銷事業,無法短期迅速致富,需致力於推銷始能
      獲利等語,並提出該公司行銷制度不同於多層次傳銷之理由如次:
    (一)被處分人之「會員」僅係單純消費者,可享○○所有會員權益,不
       得從事銷售行為,亦無法得知任何銷售事業相關資訊,會員介紹朋
       友購買會員卡並無獎勵或現金回饋;惟多層次傳銷係供其會員得知
       相關事業資料,鼓勵會員介紹消費者並有獎勵回饋。
    (二)被處分人著重於銷售團隊之建立,銷售人員必須以實質銷售達五十
       名會員始能晉升經銷商;多層次傳銷之組織層級迅速架構,以介紹
       人頭數之多寡為獲利;介紹二人或介紹五至十人即可晉升。依被處
       分人之制度,得領取差額獎金者,僅限於「經銷商」人員。凡「特
       約商」需另介紹十名「特約商」,並銷售五十張會員卡,始可成為
       「經銷商」,故非僅介紹他人加入即可獲得獎金,銷售能力相形下
       相當重要;多層次傳銷則僅需介紹二至五人即可晉升,得迅速取得
       差額獎金。
    (三)被處分人之商品定價僅有單一價格,並不區分會員價或非會員價,
       故不致誘使消費者成為「特約商」,蓋縱「特約商」亦無特約折扣
       價;多層次傳銷往往將商品售價區分為會員價及非會員價,消費者
       往往基於折扣因素,會加入成為直銷商。
    五、被處分人表示其對外銷售之會員卡(「○○身分證」、「○○安家卡
      」及「○○旅遊卡」,其售價分別為三千元、三千八百元及五千八百
      元,統稱○○),提供七大項超值會員權益,包括:1.○○旅遊服務
      中心(提供代訂機票、護照簽證、旅遊行程及全球訂房);2.千禧年
      二千萬保障計畫(會員可獲二千萬元之意外保險);3.○○旅行社之
      「旅客安全加值服務」(由該旅行社安排之國外行程,得另獲一千五
      百萬元之平安保險及意外保險);4.○○護照優惠專案(類似折扣卡
      功能);5.贈送○○機場免費餐飲招待(會員憑卡向○○旅行社訂購
      機票或由其安排國外旅程,即可獲得○○大飯店○○機場餐廳二百元
      之餐飲券);6.贈送○○機場免費專屬停車服務及7.贈送○○機場免
      費專屬停車服務。
        理  由
    一、依公平交易法第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多層次傳銷,謂就推廣或銷售
      之計畫或組織,參加人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或勞務
      及介紹他人參加之權利,並因而獲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者而
      言。前項所稱給付一定代價,謂給付金錢、購買商品、提供勞務或負
      擔債務。」同法第二十三條之四規定:「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報備
      、業務檢查,即對參加人之告知、參加契約內容及與參加人權益保障
      等相關事項,除本法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管理之。」多
      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
      多層次傳銷行為三十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報備:(下略)。
      」另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二
      十三條之四所定之管理辦法者,依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同法第四
      十一條前段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
      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二、查○○公司指稱其自八十七年十二月即藉由銷售人員對外推廣休閒卡
      ,該公司使用之銷售人員統稱為「經銷商」,其佣金計算係以銷售休
      閒卡之卡數作為核算佣金基準,此所稱之「經銷商」並無晉升他層級
      之問題,亦即其間係○○公司─經銷商─顧客(消費者)之單層次直
      銷關係,此非本法規範之多層次傳銷甚明,合先敘明。被處分人自八
      十八年十二月起修正行銷制度,將銷售人員區分為「特約商」與「經
      銷商」,當「特約商」銷售五十張會員卡,並介紹十名「特約商」加
      入銷售行列,即可晉升為「經銷商」,並因此得分領所謂「差額獎金
      」,其間爰構成○○公司─經銷商─特約商─顧客(消費者)之關係
      ,顯已非前開之單層次直銷關係,而涉有是否多層次傳銷之疑義,茲
      析述如次:
    (一)按本法對多層次傳銷既有明文定義,被處分人要求銷售人員需繳交
       六千八百元之權利金(稱將贈與價值五千八百元之會員卡),始能
       成為「特約商」,並取得推廣銷售系爭會員卡以獲得報酬之權利,
       此部分應該當第八條所稱「給付一定代價,以取得推廣、銷售商品
       或勞務之權利」,並因而獲取佣金。
    (二)「特約商」雖不得因介紹其他「特約商」而直接獲取利益,惟參照
       被處分人之行銷制度,「特約商」需另外介紹十名「特約商」方符
       合晉升「經銷商」之資格;「經銷商」則因其所介紹之「特約商」
       所販售之會員卡卡數,領取相當之「差額獎金」,亦即「經銷商」
       得藉由推薦、介紹「特約商」而建構雖未具深度但具廣度之銷售組
       織,故應合致「介紹他人參加」而獲得利益之要件。
    (三)從多層次傳銷所具之擴散特性言之,「特約商」雖不得建構銷售組
       織,惟俟其成為「經銷商」後,即脫離原屬「經銷商」之組織,而
       自成一組織體系,因「特約商」每銷售一張會員卡,「經銷商」即
       可獲取六百元之報酬,故成為「經銷商」後,積極尋找「特約商」
       將擴增其領取「差額獎金」之機會,此時推薦他人加入銷售體系,
       將優先於自行販售商品,仍存有潛在之擴散性。
    四、另被處分人列舉數項理由主張其銷售方式與多層次傳銷不同,茲併析
      述如次:
    (一)被處分人主張其「會員」僅係單純消費者,不得從事銷售行為,會
       員介紹朋友購買會員卡並無獎勵或現金回饋,然多層次傳銷係供其
       會員得知相關事業資料,鼓勵會員介紹消費者並有獎勵回饋云云。
       查被處分人所稱之「會員」既係消費者,則其與多層次傳銷之參加
       人之性質即不同,亦即以此為比較基準似有違誤,應係以「特約商
       」與「參加人」為對照觀察。按所謂給付一定代價取得推廣、銷售
       商品者係「特約商」,而非「會員」,被處分人執此爭執其制度非
       屬多層次傳銷,似有誤會。
    (二)被處分人主張其著重於銷售團隊之建立,銷售人員必須以實質銷售
       達五十名會員始能晉升;多層次傳銷之組織層級迅速架構,以介紹
       人頭數之多寡為獲利;介紹二人或介紹五至十人即可晉升云云。查
       多層次傳銷著重者係組織層級之建立,至於如何設定晉升條件,此
       係傳銷制度設計方式,似難就此爭執所採行之制度非屬多層次傳銷
       。
    (三)被處分人指稱其商品僅有單一價格,並不區分會員價或非會員價,
       故不致誘使消費者成為「特約商」,蓋縱「特約商」亦無特約折扣
       價;多層次傳銷往往將商品售價區分為會員價及非會員價,消費者
       往往基於折扣因素,會加入成為直銷商云云。惟查不論係被處分人
       之「特約商」或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參加人,其主要目的均是藉由對
       外推廣銷售商品而獲取佣金或報酬,至於是否將商品價格區分為會
       員價及非會員價,本質上仍屬制度設計或行銷策略之問題,藉此表
       示非屬多層次傳銷事業,恐說理不足,按通常傳銷事業區分會員價
       及非會員價部分,往往將其間之差額稱為「零售獎金」,倘傳銷事
       業不為價格區分,實質上僅是在獎金制度中取消系爭獎金名目,如
       仍有其他所謂「組織獎金」、「輔導獎金」等足徵為多層次傳銷之
       特色者,則採行何種價格策略,尚不足動搖多層次傳銷之本質。
    五、參照被處分人推廣銷售商品之行銷制度,其應屬多層次傳銷事業,其
      未於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三十日向本會報備,核屬違法多層次傳銷
      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經考量其營業狀況、違法意圖、行為
      後態度及配合調查情形,爰擬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及同法
      第四十一條規定處分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宗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本件被處分人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
    ,向本會提出訴願書(須檢附本處分書影本),訴願於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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