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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限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會處分,提起訴願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90.02.20. 臺八十九訴字第37245號訴願決定書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20日
    訴願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訴願人因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不服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八九)公
    處字第0九六號處分,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經人檢舉其進口銷售之「○○」、「○○」,涉嫌為不實之
    廣告,經原處分機關本院公平交易委員會派員調查結果,以訴願人於八十
    六年七月間自印度進口「○○」商品約一千箱,該等商品酒瓶前標正中央
    標有○○字樣,該字樣上方標有○○,其中○○以明顯紅色字體標示;酒
    瓶後標正中央標有○○字樣,上方前標標有○○,二者中間以圓形圖標示
    ○○字樣作為商標,另於商品包裝盒上亦標有前開商標及○○、○○等字
    樣;又訴願人因其進口之系爭商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由蘇格蘭○○酒廠輸
    入後在印度與穀類酒調製而成,誤係蘇格蘭威士忌,且因其已取得「○○
    及圖○○」商標,因而將系爭商品外包裝盒及酒瓶上標示○○,及外包裝
    盒上標有○○、○○等字樣,並由於當時流行號碼酒且系爭商品酒瓶上有
    空自處,乃再貼有標有○○字樣標籤,為其所自承,惟系爭商品酒齡約三
    至五年,與其標示○○類似酒齡之表示不符,雖其稱該數字○○非表彰商
    品酒齡云云,惟由系爭商品酒瓶前後標示之文字及數字以觀,易使一般消
    費者認即酒齡之表示,且系爭商品非全部含有蘇格蘭威士忌成分,亦非由
    蘇格蘭製造進口,卻於外包裝盒上標示○○、○○等字樣,亦有不當,雖
    其主張系爭商品之外包裝盒已將○○、○○及○○等字樣刪除,並提供改
    正之系華商品外包裝盒供查,惟經該會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派員前往臺北
    市○○商行訪查,發現現場陳列銷售系爭「○○」商品,酒瓶上仍標有數
    字○○,外包裝盒上標有○○、○○字樣,系爭商品外包裝盒上涉有原產
    地、酒齡標示不實,及酒瓶上涉有酒齡標示不實之情形。另訴願人於八十
    六年間自西班牙進口「○○」商品約六百箱,該商品酒瓶前標上方標示○
    ○,中央標有○○,並於二標示間以明顯斗大且獨立之字體標示數字○○
    字樣,後標上方標有○○字樣,並以中文字體標示品牌為○○及酒精濃度
    、代理商與製造商等資料,於外包裝明顯處亦標示數字○○字樣,而該商
    品酒齡約八年,與其酒瓶及外包裝盒標示數字○○類似酒齡之表示不符,
    雖訴願人稱已事先以○○之名取得公賣局輸入許可證,數字非表彰酒齡云
    云,惟由該商品酒瓶及外包裝上將此數字以明顯斗大且獨立之字體標字,
    易使一般消費者認所標示數字即酒齡之表示,系爭「○○」、「○○」酒
    類商品,於酒瓶及外包裝盒上涉有原產地、酒齡標示不實,違反行為時公
    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乃依同法第四十一條前段規定,以八
    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八九)公處字第0九六號處分書,命訴願人自處分書
    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前開虛偽不實及刑人錯誤之表示,並停止販售前開
    以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為標籤及包裝之商品。尚流通於市面者,應
    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改正。訴願人不服,以關於○○商品部分
    ,其於八十八年初即屢次要求○○商行退還,惟該行稱無貨可退,並給付
    支票,嗣支票退票,其再前往收取貨款或取回貨品,惟仍稱無貨可退,○
    ○商行人員不予退貨,非其未取回貨品;關於○○商品部分,其燙金數字
    ○○因製造不良陸續脫落,已符合規定云云,提起訴願。
        理  由
      按「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
    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
    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
    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為行為時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規
    定。又「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或改
    正其行為;逾期仍不停止或改正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或改正其
    行為,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或改正為止。」復
    為同法第四十一條所明定。查訴願人於八十六年七月間自印度進口「○○
    」酒類商品,於瓶身前標正中央標有「○○」,於前開字樣上方標有○○
    字語,其中○○係以明顯紅色字體標示,於酒瓶後標正中央標有○○字樣
    ,其上亦同前標之標示,標有○○字語,而兩者中間則有圓形圖標○○字
    樣作為商標,外包裝盒上亦標有前開商標及○○、○○等文字;又其於八
    十六年間另自西班牙進口「○○」酒類商品,於瓶身前標上方標示○○、
    中央標有○○、二者間以明顯斗大且獨立之字體標示數字○○、後標上方
    標有○○,並以中文標示商品牌為○○及酒精濃度、代理商與製造商等資
    料,並於商品外包裝明顯處標有數字○○字樣,為訴願人所不爭執之事實
    ,惟「○○」商品之酒齡約三至五年,「○○」商品之酒齡約八年,均與
    前開酒類商品上類似酒類之表示不符。又「○○」非全部含有蘇格蘭威士
    忌成分,且非由蘇格蘭製造進口,其標示○○,亦有不當,訴願人就系爭
    威士忌酒類商品之酒齡及原產地之標示有虛偽不實引人錯誤之表示,洵堪
    認定。所訴因○○商行人員所稱不實,致其無法回收貨品及所為商品標示
    陸續脫落云云,並不影響其於系爭酒類商品有前開商品標示不實而構成違
    法事實之認定,所訴核不足採,原處分應予以維持。又本件訴願書未載明
    代表人之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經本院以八十九年九月四日臺八十九訴字
    第二六一八二號函還請補正,惟訴願人迄未補正,程式亦有未合,併予指
    駁。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決定如
    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自強
                              委員 王俊夫
                              委員 陳猷龍
                              委員 劉春堂
                              委員 尤明錫
                              委員 李復甸
                              委員 蔡墩銘
                              委員 蔡茂寅
                              委員 林輝煌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
                              院長 張俊雄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
    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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