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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於銷售「○○」預售屋時,要求購屋人須給付定金始提 供契約書供購屋人審閱之行為,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 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22. (九十)公壹字第8910655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22日
    代表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未提供預售屋購屋人審閱契約機會,涉嫌違反
       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本(九十)年二月一日第四八二次委員
       會議決議予以處分,玆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
       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不繳納者,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22. (九十)公壹字第八九一0
       六五五─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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