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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多層次傳銷行為,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22. (九十)公參字第8903286003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22日
主旨:臺端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三條之四授權訂定之多層次傳銷管理
辦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 查
照。
說明:
一、臺端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
會」撥付本會,並將「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寄款人收執聯影本
,以掛號郵件寄送本會,或傳真(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
九九七)、電話通知本會,或逕向本會(地址:臺北市濟南路一段
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即依行政執行法
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臺端如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改正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
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
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
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
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
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
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院
公平交易委員會90.02.22.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0三二八六─0
0三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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