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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限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未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三十日 前向本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22. (九十)公參字第8915832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22日
    主旨:貴公司因違反公平交易法及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定乙案,業經本
       會九十年二月九日第四八三次委員會會議決議處分,茲檢送處分書
       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五萬元整,應於文到十五日內
       ,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委
       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件寄送本會,或傳真
       本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
       者,即依行政執行法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二、貴公司如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改正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易法第四
       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
       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
       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
       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
       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行政
       院公平交易委員會90.02.22.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一五八三二─
       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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