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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時,並未有「○○室」之設施設置,卻宣稱有該
項附加設施服務,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23. (九十)公參字第8912533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23日
代表人:○○○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室」設施,於廣告文宣涉嫌誇大不實,
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二月十五日第
四八四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23.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一二
五三三─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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