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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於經營「○○」廣告,就服務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
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23. (九十)公參字第891446300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2月23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於經營「○○」廣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
之表示,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乙案,業經本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第四八五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北市警刑六字八九三
0九九九二00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2.23. (九十)公參字第八九一四
四六三─00四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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