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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於廣告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
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02. (九十)公參字第8815784-00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2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被檢舉廣告不實違反公平交易法案,業經本會九十年
三月一日第四八六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送處分書乙份如
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電信總局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電信公八八字第五0七九
三0-一號函辦理。
二、貴公司依處分書應繳納之罰鍰新臺幣二十五萬元,應於文到十五日
內,以郵政劃撥帳號「一六一二八六三六」戶名「行政院公平交易
委員會」撥付本會,並將收執聯影本,以掛號郵寄本會,或傳真本
會(傳真號碼:0二-二三九七四九九七),或逕向本會(地址:
臺北市濟南路一段二之二號十二樓)秘書室繳納;逾期拒不繳納者
,即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三、貴公司如逾期未遵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
,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
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
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
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
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
理。(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02. (九十)公參字第八八
一五七八四-00五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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