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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興建及銷售「○○」建物,於廣告上為虛偽不實及引人
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處分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05. (九十)公參字第8805113-00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90年3月5日
主旨:關於 貴公司興建及銷售「○○」建物,於廣告上就高爾夫球果嶺
及室外游泳池等公共設施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案,業經本
會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第四八五次委員會議決議,應予處分,茲檢
送處分書乙份如附,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民眾八十八年四月間檢舉函辦理。
二、貴公司如逾期未依前開處分書主文停止違法行為,本會將依公平交
易法第四十一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
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
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為
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
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規定續行處理。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90.03.05. (九十)公參字第八八0五
一一三-00六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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